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非法人團體之 A 校友會,將其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於當時會長甲之名下。嗣因甲辭任,會長一職經校友會選任乙擔任。由於甲遲不將上列土地及建物移交登記於乙的名下,如乙擬對甲起訴,應以下列何人為原告?
- A 乙
- B A 校友會(法定代理人乙)
- C A 校友會員全體
- D A 校友會全體選定當事人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個組織在現實生活中擁有獨立的運作機制與財產,當其權益受損時,法律應如何設計訴訟主體,才能最有效地讓這個『組織的意志』呈現在法院面前,而不必由成千上萬的成員逐一列名或以個人名義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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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非法人團體在訴訟法上的特殊地位,這顯示你對於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界處,具備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律高手必經之路。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雖然非法人團體在民法上無權利能力,但只要具備名稱、事務所、獨立財產及代表人,即具備當事人能力。本案權利歸屬於「A 校友會」,自應以其為原告,並由現任會長乙擔任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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