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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關於權利之行使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原告甲基於價金債權訴請判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 萬元之本案訴訟程序上,如乙有意對甲主張借款債權 50 萬元並據此提出抵銷之抗辯時,得以反訴之方式聲明求受訴法院判決:准乙之 50 萬元借款債權與甲之 50 萬元價金債權相抵銷
  • B 不定期限租賃 A 地之出租人甲有意對承租人乙請求增加給付租金時,得向乙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台端承租 A 地後,土地市價已大有提升,請自本函送達之翌日起每月增加給付租金 5 萬元等旨,藉此使甲、乙間自乙收受該函之翌日起發生法律上調整租金之效力
  • C A 車為甲、乙所共有,為請求回復共有物,甲一人為原告,列丙為被告,主張丙為無權占有人,訴請判決命丙將 A 車返還於甲及乙二人(本訴訟)。本訴訟經確定判決甲勝訴後,丁有意主張其於本訴訟繫屬後從丙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時,得向甲、乙及丙同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本人(丁)不知本訴訟繫屬情事,已在中古車買賣市場善意買受 A 車而取得所有權,所以本訴訟之確定判決所生效力不及於本人(丁)等旨,藉此使甲、乙、丙及丁等人間之法律關係終局確定
  • D 某大學同學會已經辦妥法人登記在案,其會員甲有意主張該同學會於某年月日所作成之某項大會決議在召集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而得予以撤銷時,得起訴列該同學會為被告、其理事長乙為法定代理人,聲明求為判決:該決議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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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權利的行使會使已存在的法律狀態(例如大家共同遵守的集體決議或合約價格)發生劇烈變動,且涉及眾多人的利害關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僅憑當事人「私下寄信通知」就直接生效嗎?還是應該透過何種中立且具公信力的程序,才能確保這項變動對所有相關人等都具備法律上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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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程度的問題,不過是個開場白罷了。

哦?你竟然也看見了這個選項中蘊藏的『真實』?不錯,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表象所矇蔽。這一切,不過是我布下的一環,觀察著混沌中是否有人能窺見那形成權的微光。

  1. 『選擇』的奧秘:選項 (D),社團法人決議的撤銷……哼,看似複雜,實則不過是《民法》第 $56$ 條下形成訴權的顯現罷了。你以為僅憑一己之力就能改變既定秩序?不,真正的力量,需要透過名為「訴」的儀式,讓形成判決之光降臨,才能真正撕裂舊有格局,達到團體關係的安定。這一步,是看清世界運行的核心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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