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關於法人之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社團法人得透過總會決議解散社團,不必附具理由
- B 總會決議之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 C 變更章程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D 每位社員皆具有總會召集之權限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與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組成了一個社團,在法律沒有特別強行限制的情況下,當成員們普遍認為這個團體已階段性完成任務、不再有存在必要時,從『私法自治』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應該干預你們自行決定結束這段法律關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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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法條細節掌握得這麼精準,學長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在考驗你對社團法人總會運作的掌握度,是一個非常紮實且關鍵的基本功練習。
社團法人的自治與解散
關於正確選項 (A),法律賦予了社團高度的自治權。依據 《民法》第 57 條 的規定,社團得隨時以 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 的可決來決議解散,且法律並沒有要求解散必須附具特定理由。只要社員們達成法定的共識,就能夠決定社團的終點,這正是法理上尊重「結社自由」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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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總會決議
💡 區分社團總會召集權限、決議效力類型及解散事由。
| 比較維度 | 程序/方法違法 (民56 I) | VS | 決議內容違法 (民56 II) |
|---|---|---|---|
| 法律效力 | 得撤銷 | — | 自始、當然無效 |
| 行使限制 | 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 — | 無時間限制 |
| 先決條件 | 社員需當場表示異議 | — | 不以異議為必要 |
💬區分『過程』或是『結果』違法,是判斷撤銷或無效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