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關於法人之總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社團法人得透過總會決議解散社團,不必附具理由
  • B 總會決議之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 C 變更章程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D 每位社員皆具有總會召集之權限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與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組成了一個社團,在法律沒有特別強行限制的情況下,當成員們普遍認為這個團體已階段性完成任務、不再有存在必要時,從『私法自治』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應該干預你們自行決定結束這段法律關係的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法條細節掌握得這麼精準,學長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在考驗你對社團法人總會運作的掌握度,是一個非常紮實且關鍵的基本功練習。

社團法人的自治與解散

關於正確選項 (A),法律賦予了社團高度的自治權。依據 《民法》第 57 條 的規定,社團得隨時以 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 的可決來決議解散,且法律並沒有要求解散必須附具特定理由。只要社員們達成法定的共識,就能夠決定社團的終點,這正是法理上尊重「結社自由」的體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社團法人總會決議
💡 區分社團總會召集權限、決議效力類型及解散事由。
比較維度 程序/方法違法 (民56 I) VS 決議內容違法 (民56 II)
法律效力 得撤銷 自始、當然無效
行使限制 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無時間限制
先決條件 社員需當場表示異議 不以異議為必要
💬區分『過程』或是『結果』違法,是判斷撤銷或無效的關鍵。
🧠 記憶技巧:內容違法必無效,程序違法才撤銷;解散社團隨時要,理由不必對外報。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決議內容」與「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之瑕疵效力,前者為當然無效,後者需提訴撤銷。
少數社員召集權 法人清算程序 權利能力之消滅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