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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社團總會之召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董事召集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之同意
  • B 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不經其他監察人同意,單獨召集之
  • C 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得召集之
  • D 個別社員經全體社員過半數同意後,得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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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人的核心管理階層(董事)怠於履行職責,甚至拒絕召集會議來解決問題,為了維持法人運作,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具備「監督職能」的身分獨立行使召集權,以達到即時糾偏的效果?試著從組織內部的「制衡與效率」角度思考,這種權力應是由多數人合議,還是能由個人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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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的召集權限與法律細節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民法(Civil Code)第 51 條。根據第 1 項的規定,雖然總會通常由董事召集,但如果董事不召集,監察人(supervisors)是可以主動召集的,這就是 (B) 選項正確的原因。而讓你差點困惑的 (C) 選項,根據第 2 項與第 3 項,少數社員想要召集總會的話,得先向董事「請求」;如果董事在一個月內還是不理不睬,社員們還必須拿到「法院許可」才能自己動手召集,並不能像監察人那樣直接發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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