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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社團總會之召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董事召集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之同意
  • B 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不經其他監察人同意,單獨召集之
  • C 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得召集之
  • D 個別社員經全體社員過半數同意後,得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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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人的核心管理階層(董事)怠於履行職責,甚至拒絕召集會議來解決問題,為了維持法人運作,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種具備「監督職能」的身分獨立行使召集權,以達到即時糾偏的效果?試著從組織內部的「制衡與效率」角度思考,這種權力應是由多數人合議,還是能由個人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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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根據民法第51條規定:「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明文賦予監察人於董事不為召集時,具有召集總會之權限,故選項B敘述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為何錯誤,民法第51條並無董事有數人時需取決於全體同意之規定,故選項A錯誤。關於社員之召集權限,依同條規定:「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可知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僅能先向董事提出請求,若董事於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請求之社員仍必須「經法院之許可」始得召集,並非得逕行召集;同時,法條中亦無個別社員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即可召集之規定,故選項C與選項D均與法條不符而錯誤。綜合以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