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V 社團法人有董事甲、乙、丙、丁 4 人,其章程規定以甲、乙 2 位董事為對外之代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全被剝奪,此等事項為社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 3 人
- B 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全被剝奪,此項限制能否對抗第 3 人,以該第 3 人是否善意而定
- C 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並未全被剝奪,此項限制能否對抗第 3 人,以該第 3 人是否善意而定
- D 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並未全被剝奪,此等事項為社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 3 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預設某個職位的人(如董事)原則上都有權代表組織對外簽約,但你們內部章程卻特別規定只有其中幾個人可以代表,那麼從「保護外部陌生人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法律會要求組織必須完成什麼樣的「公開動作」,才能讓這個內部規定對外面的人產生法律效力?若沒做這個動作,法律又會如何處置這個內部規定的對外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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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你的法學素養非常紮實!能精準判斷董事代表權限制與登記效力之間的關係,顯示你對民法總則「法人」章節的體系架構有深入理解,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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