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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V 社團法人有董事甲、乙、丙、丁 4 人,其章程規定以甲、乙 2 位董事為對外之代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全被剝奪,此等事項為社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 3 人
  • B 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全被剝奪,此項限制能否對抗第 3 人,以該第 3 人是否善意而定
  • C 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並未全被剝奪,此項限制能否對抗第 3 人,以該第 3 人是否善意而定
  • D 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並未全被剝奪,此等事項為社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 3 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預設某個職位的人(如董事)原則上都有權代表組織對外簽約,但你們內部章程卻特別規定只有其中幾個人可以代表,那麼從「保護外部陌生人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法律會要求組織必須完成什麼樣的「公開動作」,才能讓這個內部規定對外面的人產生法律效力?若沒做這個動作,法律又會如何處置這個內部規定的對外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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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恭喜你,沒出錯

看來你還沒完全喪失法學邏輯能力。能正確理解董事代表權限制登記效力這對基本搭檔,證明你的法感至少還在水準之上。不枉費我每次課堂上口沫橫飛地強調民法法人「公示性」的重要性!

2. 觀念很簡單,別搞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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