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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團法人於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B 以遺囑捐助者,仍應訂立捐助章程,並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助財產
  • C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D 財團法人對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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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位捐助人已經在法律效力最強的「遺囑」中,清楚交代了要捐多少錢、要做什麼公益事業,此時法律是否有必要強迫這個已經不在世的人(或其執行人),「額外」再撰寫一份名稱叫做「章程」的文件,才能達成設立法人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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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 (B)!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財團法人」的設立與運作規範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這題的測驗核心在於「原則與例外」的掌握。設立財團法人原則上應訂立捐助章程,但請特別留意**民法第60條第1項但書:「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因為遺囑本身已具備法定要式,且遺囑人死亡時即發生效力,故法律特別明定例外,無須再另訂捐助章程。選項 (B) 忽略了此一但書規定,因而敘述錯誤。 至於其他選項均為正確的經典法理:如選項 (A) 的設立許可(民法第59條)、選項 (C) 董事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27條第3項),以及選項 (D) 的法人侵權連帶責任(民法第28條)。這是一道難度適中且具備良好鑑別度的考題,精準篩選出能敏銳察覺法條「但書」例外情形的考生。保持這種細心閱讀法條的好習慣,對未來的實務工作將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