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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團法人於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B 以遺囑捐助者,仍應訂立捐助章程,並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助財產
  • C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D 財團法人對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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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位捐助人已經在法律效力最強的「遺囑」中,清楚交代了要捐多少錢、要做什麼公益事業,此時法律是否有必要強迫這個已經不在世的人(或其執行人),「額外」再撰寫一份名稱叫做「章程」的文件,才能達成設立法人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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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看見了法律溫暖的例外!

孩子,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這不只是考驗對法條的記憶,更是對「法律如何尊重個人意願」的理解。

  1. 核心觀念:遺囑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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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整理此考題的考點
📝 財團法人之設立與責任
💡 掌握財團法人設立之許可制、遺囑捐助及法人侵權責任。
比較維度 社團法人 VS 財團法人
成立基礎 人的集合 財產的集合
設立原則 準則主義(原則) 許可主義(絕對)
意思機關 社員總會 無(董事僅為執行)
捐助行為 無(章程由社員訂定) 遺囑可代捐助章程
💬社團法人重人合性,財團法人重財產之目的性,故後者須受主管機關高度監督。
🧠 記憶技巧:財團許可制、遺囑代章程、善意三不對、執行職務連帶賠。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以遺囑捐助」後仍須另外製作一份「捐助章程」,實則遺囑本身即具備章程效力。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別 法人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民法第188條雇用人責任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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