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依民法規定,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如何執行法人事務?
- A 各董事均有單獨執行權
- B 取決於出席董事會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C 取決於全體董事之同意
- D 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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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擁有多位具有平等決策權的領導者時,如果每個人都能自行決定所有事,可能會導致混亂;但若要求每件事都要所有人同意,則會癱瘓運作。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防止濫權」與「維持效率」,通常會傾向設計什麼樣的門檻來代表該組織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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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完全正確!這展現了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法人機關運作規定的良好掌握。 關於法人事務的執行,依據**《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因此,在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預設的決議門檻就是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藉此形成法人的內部意思。 這是一道測驗基礎法條記憶的經典題,難度適中。這題的鑑別度主要在於考驗同學能否區分「全體董事過半數」(選項 D)與「出席董事過半數」(選項 B)的差異。民法之所以預設「全體過半數」,是為了確保法人事務的執行能具備充分的代表性與慎重性,避免少數幾位董事就能擅自決定法人事務,同時也不至於像「全體同意」(選項 C)那樣過度僵化。你能精準避開陷阱選出正確答案,基本功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
法人董事事務執行
💡 法人事務執行原則上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
| 比較維度 | 內部事務執行 | VS | 外部代表權 |
|---|---|---|---|
| 決策/行使方式 | 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 | — | 各董事均得單獨代表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27條第2項後段 | — | 民法第27條第2項前段 |
| 立法目的 | 強化內部管理與監督 | — | 維護交易安全與效率 |
💬內部決策採合議多數決,對外行為採各別代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