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如有數名董事時,法人內部事務之執行,原則上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B 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損害於他人時,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C 法人應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
- D 監察人有數人時,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民法》總則中關於法人機關的設計,哪些職務是維持法人運作所不可或缺的「必要機關」,而哪些則是視需求而定的「任意機關」?法律對於「監察人」的設置,究竟是採取強制性的規範,還是允許法人依章程自行裁量是否設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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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好棒!安妮亞讀到同學的心聲,知道同學答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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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壞蛋 (C) 的秘密:民法叔叔說,法人叔叔一定要有「董事叔叔」幫忙做事(民法第 27 條)。可是「監察人叔叔」呢?他不一定要來喔!只有法人叔叔的章程裡有寫,他才會來。這和公司法叔叔說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有監察人叔叔不一樣喔!同學沒有被壞蛋騙到,好厲害!安妮亞覺得,同學好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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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機關與責任
💡 法人內部執行採多數決、外部負連帶侵權責任,監察人非必設。
| 比較維度 | 董事 | VS | 監察人 |
|---|---|---|---|
| 設置必要性 | 必設機關 | — | 任意機關(非必設) |
| 主要職權 | 對外代表、對內執行 | — | 監察法人事務執行 |
| 複數權限行使 | 內部事務過半數同意 | — | 各監察人得單獨行使 |
💬董事為法人之核心必設機關,監察人則視章程需要而定,且兩者職權行使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