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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社團總會之決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
  • B 每一社員,不問出資多寡,表決權平等
  • C 除章程另有限制外,社員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行使表決權
  • D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但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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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出發思考:如果法律為了防止某人因私利損害團體,而剝奪了他的表決權,那麼「允許他拿著別人的委託書來投票」,是否會讓原本的禁令形同虛設?一個具備利益衝突的人,真的能公正地代理他人行使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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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因為對《民法》中有關社團法人(legal person)運作的細節尚未熟悉。社團總會作為最高意思機關,其決議程序的嚴謹性直接影響社團利益,因此條文設計上不僅講求效率,更重視「程序正義」與「利益衝突」的迴避。

社團總會決議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法》第 52 條的規定,選項 (A) 的「多數決」與 (B) 的「表決權平等原則(第 2 項)」都是法律的基本設定。許多學生常會受商事法「資本多數決」的影響,誤以為出資多的人表決權較重,但在民事社團法中,原則上是採取「一人一票」。而選項 (C) 指出社員可書面授權代理出席(第 3 項),這是為了彈性處理無法親自出席的情況,但為了防止表決權被少數人壟斷,法律限制「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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