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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乙及丙為 A 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為 3 年。然於次一年度之社員超過三分之二出席之社員總會中,經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表決通過下,將丙之代表權剝奪。雖然有上述之決議,丙仍以 A 社團法人之代表人自居,向善意之丁購買 1 台供社團使用之汽車,並向惡意之戊購買 1 台辦公室所需之電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社團董事於任期內之代表權不得剝奪
  • B A 社團法人對戊得以丙無代表權對抗之
  • C 丁得主張與丙成立之買賣契約對 A 社團法人有效,A 社團法人不得對抗之
  • D 上述兩個契約之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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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當一個團體內部偷偷開會決定某人不能再代表簽約,但這個決定並沒有對外公開或讓路人知道。此時,一個完全不知情的陌生人看著該人「董事」的頭銜而簽了合約,為了維持市場交易的安全與信用,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法人內部的決定」,還是「不知情第三人的信賴」?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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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C,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法人變更登記效力的深刻理解。

董事代表權之剝奪與登記對抗效力

本題關鍵在於決議是「剝奪」丙的代表權,非僅是內部限制。依《民法》第48條規定,定有代表權之董事屬應登記事項。當法人變更(剝奪)丙之代表權後,若未辦理變更登記,依《民法》第31條規定,法人「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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