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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
  • B 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C 社團總會與董事為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
  • D 設立中法人有受遺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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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事項被稱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代表該法人的章程若「缺了這項內容」就無法通過設立登記。那麼,假設一個法人的發起人完全信任其董事,不打算對其代表權做任何縮減或限制,在這種情況下,章程內是否還必須強行寫入一條「限制條款」才能讓法人成立?這符合契約自由與法律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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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正確鎖定選項 (B) 的錯誤,顯見你對法人組織法的細節有著敏銳的觀察。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記載事項」。

董事代表權限制的本質

依據《民法》第 27 條規定,董事是法人的必備代表機關。雖然章程中可以對董事的代表權(Representative Power)加以限制,但這種限制屬於「相對記載事項」,並非如法人名稱、目的或財產總額等必須記載於章程中否則無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關於對外效力,請務必熟記**《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對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裡要注意,法律並未規定須以「未經記載或登記」為前提,只要第三人主觀上不知情(善意),法人即受該代表行為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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