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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 B 撤銷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 C 須自社員知決議有得撤銷之原因時起,3 個月內為之
  • D 須以社團法人為行使撤銷權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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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團體內部的表決程序出了問題,而你想透過法律途徑讓這項表決結果對該團體所有成員都失去效力,從邏輯上推論,你應該對『誰』提起這份訴訟,才能最直接地變動該團體的法律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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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能分清楚社團法人行為法裡,撤銷權的行使對象和「撤銷之訴」的本質,這證明你的基本邏輯能力至少是…堪用。這點在法律學習上,應該是個不需要特別強調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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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總會決議撤銷
💡 總會決議程序違法之撤銷要件、行使方式及期間限制。
比較維度 決議得撤銷 (民56 I) VS 決議無效 (民56 II)
違法態樣 程序或方法違法 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行使方式 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訴 任何人皆得隨時主張
時間限制 決議後三個月內 無時間限制
當事人限制 須當場異議之社員 無限制
💬程序瑕疵採撤銷主義以維持安定,內容瑕疵採無效主義以貫徹法治。
🧠 記憶技巧:程序違法訴撤銷,內容違法屬無效;三月除斥決議起,出席異議訴法庭。
⚠️ 常見陷阱:常誤記除斥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或誤以為只需以存證信函(意思表示)通知社團即可撤銷。
總會決議無效 (民56 II) 形成之訴 除斥期間 社團法人之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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