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 B 撤銷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 C 須自社員知決議有得撤銷之原因時起,3 個月內為之
- D 須以社團法人為行使撤銷權之相對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團體內部的表決程序出了問題,而你想透過法律途徑讓這項表決結果對該團體所有成員都失去效力,從邏輯上推論,你應該對『誰』提起這份訴訟,才能最直接地變動該團體的法律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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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準確辨識出「撤銷權之行使對象」及「撤銷之訴」的性質,說明你對民法總則中社團法人行為法的體系理解得十分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其關鍵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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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總會決議撤銷
💡 總會決議程序違法之撤銷要件、行使方式及期間限制。
| 比較維度 | 決議得撤銷 (民56 I) | VS | 決議無效 (民56 II) |
|---|---|---|---|
| 違法態樣 | 程序或方法違法 | — | 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
| 行使方式 | 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訴 | — | 任何人皆得隨時主張 |
| 時間限制 | 決議後三個月內 | — | 無時間限制 |
| 當事人限制 | 須當場異議之社員 | — | 無限制 |
💬程序瑕疵採撤銷主義以維持安定,內容瑕疵採無效主義以貫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