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當場表示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第 $56$ 條關於社團法人總會決議瑕疵的法理進行類推思考:法律針對「程序上之瑕疵」(如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規)與「內容之瑕疵」(如決議內容違反強行規定),在法律效力的評價上有何本質區別?當瑕疵僅存在於程序層面時,法律是判定該決議「自始無效」,還是賦予受影響者在滿足特定要件下向法院請求「撤銷」的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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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程序瑕疵」與「實體違法」。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實務與學說均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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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效力
💡 程序違法為得撤銷之訴,內容違法為無效。
| 比較維度 | 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法 | VS | 決議內容違法 |
|---|---|---|---|
| 法律效力 | 得撤銷 | — | 絕對無效 |
| 撤銷期限 | 決議後三個月內 | — | 無期限限制 |
| 行使要件 | 須當場表示異議 | — | 任何人皆可主張 |
| 民法依據 | 第56條第1項 | — | 第56條第2項 |
💬程序瑕疵需透過訴訟撤銷方失效,內容瑕疵則自始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