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當場表示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第 $56$ 條關於社團法人總會決議瑕疵的法理進行類推思考:法律針對「程序上之瑕疵」(如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規)與「內容之瑕疵」(如決議內容違反強行規定),在法律效力的評價上有何本質區別?當瑕疵僅存在於程序層面時,法律是判定該決議「自始無效」,還是賦予受影響者在滿足特定要件下向法院請求「撤銷」的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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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程序瑕疵」與「實體違法」。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實務與學說均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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