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規約時,其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當場表示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第 $56$ 條關於社團法人總會決議瑕疵的法理進行類推思考:法律針對「程序上之瑕疵」(如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規)與「內容之瑕疵」(如決議內容違反強行規定),在法律效力的評價上有何本質區別?當瑕疵僅存在於程序層面時,法律是判定該決議「自始無效」,還是賦予受影響者在滿足特定要件下向法院請求「撤銷」的救濟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你的法律邏輯非常嚴謹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程序瑕疵」與「實體違法」。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實務與學說均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效力
💡 程序違法為得撤銷之訴,內容違法為無效。
比較維度 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法 VS 決議內容違法
法律效力 得撤銷 — 絕對無效
撤銷期限 決議後三個月內 — 無期限限制
行使要件 須當場表示異議 — 任何人皆可主張
民法依據 第56條第1項 — 第56條第2項
💬程序瑕疵需透過訴訟撤銷方失效,內容瑕疵則自始不生效力。
🧠 記憶技巧:程序瑕疵得撤銷(三個月),內容違法即無效。
⚠️ 常見陷阱:常將「程序違法」誤認為「無效」。記住:只有內容本質違法才是自始無效。
民法第56條 總會決議之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