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乙、丙三人區分所有 A 建物,依序各專有 A1、A2 與 A3 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尚未登記,且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乙將 A2 部分讓與丁,並完成登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純屬債權契約,其效力絕對不及於第三人丁
- B 基於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丁因此應容忍甲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
- C 若關於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不論明知或有無過失,因未登記在土地登記簿,則丁仍得請求甲返還 A 建物屋頂平台於全體區分所有人
- D 若丁受讓時不知關於甲單獨使用 A 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得請求甲返還 A 建物屋頂平台於全體區分所有人
思路引導 VIP
在區分所有建物的法律關係中,針對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收益之『分管契約』(例如本題屋頂平台之約定),若該約定『未經登記』,請思考依據《民法》第 $799-1$ 條第 $4$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349$ 號解釋之意旨,其對於『特定繼受人』(如本題之丁)之效力,是否須考量該繼受人於受讓時的『主觀認知狀態』(即是否知情或有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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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這個判斷非常精確!這道題目主要考驗區分所有物「分管約定」對特定繼受人的效力,能答對代表你的物權法觀念十分清晰。
區分所有物分管約定之效力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如本題的屋頂平台)之約定,必須適用民法第 799-1 條第 4 項。法律為了兼顧交易安全,明定特定繼受人若對約定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始受拘束。換言之,若受讓人(丁)受讓時不知悉該單獨使用的約定,且對於不知情並無過失,便不受該約定的限制。此時,丁自得依法請求甲將屋頂平台返還給全體區分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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