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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B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C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 D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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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您今天買下了位於十樓的一個公寓單位,但前屋主卻說他只賣你『室內空間』,而要將『支撐這棟樓的樑柱持分』與『樓下土地的持分』另外賣給別人。在這種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下,這棟建築物的物權法律關係會面臨什麼樣的荒謬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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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顯示你對物權法中「區分所有權」的結構有著扎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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