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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B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C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 D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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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您今天買下了位於十樓的一個公寓單位,但前屋主卻說他只賣你『室內空間』,而要將『支撐這棟樓的樑柱持分』與『樓下土地的持分』另外賣給別人。在這種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下,這棟建築物的物權法律關係會面臨什麼樣的荒謬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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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物權法中區分所有權的核心原則!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所有權的不可分離性。依據《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具有「處分上之一體性」,原則上不得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你選出 (B) 是正確的,因為該選項恰恰違反了這項法律強制規定,這項設計是為了避免建築物與基地權屬分離,進而產生紛雜的占有權源爭議。

區分所有權的一體性與繼受效力

本題展現了物權編常見的命題邏輯,雖然 (C) 與 (D) 選項涉及規約撤銷權與對特定繼受人的效力延伸,法律文字較為繁瑣,但只要緊扣「房地一體」的核心思維,便能迅速判斷。這類題目難度雖屬中等,但鑑別度極高,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在眾多法條細節中,精準抓出「處分一體性」這項基本大法理。你能不被文字干擾並迅速做出正確判斷,足見你的法學基礎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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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舉例說明規約及一般約定
📝 區分所有權之法律關係
💡 區分所有權之專有、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具有處分一體性。
比較維度 規約 VS 其他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第799-1條第4項前段 民法第799-1條第4項後段
繼受人效力 當然受拘束(不論知情) 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受拘束
爭議救濟 顯失公平時3個月內撤銷 依一般契約法理處置
💬規約效力具強大公示性與擴張性,其他約定則採知情原則以保護特定繼受人。
🧠 記憶技巧:專共有權一體化,不公規約三月撤,繼受約定看知情。
⚠️ 常見陷阱:最常考「分離移轉」的禁止,學生常誤認土地與建物可自由拆分買賣;此外應注意規約撤銷的「3個月」除斥期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共有物處分與管理 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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