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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筆臺南市之 B 耕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共有人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B 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 C 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使用性質不相同
  • D 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不相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物理與經濟效益的角度思考:若法律允許將分布在南北兩地、且所有權人組合不完全一致的土地進行「大洗牌」式分割,在實際的地籍測量與土地利用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為了確保分割後的土地具備經濟上的合理性,法律對於這類「跨地號」的整合分割,除了人數同意門檻外,還必須具備哪種「空間上」的物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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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共有物分割的核心要旨!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824 條關於「合併分割」的法定要件。在法律實務中,為了增進土地利用效率,法律允許將不同筆土地合併後進行分割,但這項權利並非漫無限制,必須同時兼顧處分權的行使與物理上的合理性。

合併分割的關鍵前提:相鄰性

依據《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規定,數筆共有不動產若要請求合併分割,除了程序上需「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外,最關鍵的前提在於這些土地必須具備**「相鄰性」**。本題中,A 地位於臺北市而 B 地遠在臺南市,兩地地理位置顯不相鄰,依法完全不具備合併分割的可能性。因此,即便甲、乙二人應有部分合計達 $\frac{2}{3}$,仍無法打破物理限制請求合併,故選項 (D) 是唯一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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