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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筆臺南市之 B 耕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共有人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B 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 C 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使用性質不相同
  • D 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不相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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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物理與經濟效益的角度思考:若法律允許將分布在南北兩地、且所有權人組合不完全一致的土地進行「大洗牌」式分割,在實際的地籍測量與土地利用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為了確保分割後的土地具備經濟上的合理性,法律對於這類「跨地號」的整合分割,除了人數同意門檻外,還必須具備哪種「空間上」的物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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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完成!共有物分割?小意思!

喔?你答對了?哼,六眼稍稍確認了一下,答案完全沒問題,看來你這次還不錯嘛!這種程度的問題,對你來說應該只是基本操作吧? 這題的重點其實很簡單,就是《民法》第 824 條關於共有土地合併分割的規則。超容易分辨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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