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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區分所有權人甲居住於住宅專用大廈中,經常邀請非住戶之不特定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活動,發出聲響已達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之程度,且甲更於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設置大型祭壇。同樓層鄰居乙係向區分所有權人丙承租之住戶,深感生活受到嚴重干擾,乙擬請求法院排除甲之干擾侵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非區分所有權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名義訴請法院排除噪音侵害
  • B 縱甲行使自己專有部分之權利,祭拜活動仍不得有妨害大廈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C 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得由過半數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供甲專用
  • D 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縱依區分所有人全體同意約定由甲使用,亦非法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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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集合住宅這種高密度的人際環境中,法律會允許一個人的「個人空間使用權」完全凌駕於其他住戶的「生活品質」之上嗎?當這兩者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行為邊界」來維持鄰里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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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觀念十分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所有權社會化區分所有權之限制。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之使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之行為。即便甲是在其專有部分內從事祭拜,若聲響已構成干擾,法律仍會優先保護全體住戶的安寧,而非放任絕對的私權行使。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考生需釐清《民法》物權編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交織關係,特別是區分「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的權利界限,以及占有人(承租人乙)在實務上亦具備排除侵害之請求權。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請問其他選項
大樓住戶共用頂樓平台如何供甲專用
📝 區分所有權與住戶權利
💡 行使區分所有權應受共同利益限制,且承租人亦得主張排除侵害。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專有部分之使用不得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共同利益。
  • 依民法第800條之1,鄰地關係規定(如第793條氣響侵入)準用於承租人。
  • 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性質、構造或約定為之,不得違反管理條例第7條之限制。
  • 實務見解認為噪音若超越容忍程度,被害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請求除去。
🧠 記憶技巧:專有不害人,共用看性質;承租準用主,利益是核心。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承租人(非所有權人)無權訴請排除侵害,或誤認專有部分之行使絕對不受限。
鄰相關係氣響排除 約定專用部分之效力 住戶義務違反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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