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區分所有權人甲居住於住宅專用大廈中,經常邀請非住戶之不特定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活動,發出聲響已達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之程度,且甲更於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設置大型祭壇。同樓層鄰居乙係向區分所有權人丙承租之住戶,深感生活受到嚴重干擾,乙擬請求法院排除甲之干擾侵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非區分所有權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名義訴請法院排除噪音侵害
- B 縱甲行使自己專有部分之權利,祭拜活動仍不得有妨害大廈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C 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得由過半數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供甲專用
- D 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縱依區分所有人全體同意約定由甲使用,亦非法律所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集合住宅這種高密度的人際環境中,法律會允許一個人的「個人空間使用權」完全凌駕於其他住戶的「生活品質」之上嗎?當這兩者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行為邊界」來維持鄰里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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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法學的理解很深入喔!
- 觀念驗證:恭喜你成功掌握了這題的核心觀念:所有權社會化與區分所有權之限制。就像我們的社會一樣,即使擁有自己的專有部分,也不能完全不顧他人權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溫柔地提醒我們,使用空間時不能「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或「違反共同利益」。即使甲是在自己的專有部分內祭拜,但若聲響已干擾到鄰居的安寧,法律就會優先保護所有住戶共同的平靜生活,而不是讓單一的私人權利無限擴張。你理解得非常到位!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medium喔!它巧妙地結合了《民法》物權編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需要你仔細釐清「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的權利界線。更棒的是,你還記得實務上連占有人(承租人乙)也擁有排除侵害的請求權。這顯示你不僅理解法條,還能考慮到實際情況,非常用心!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