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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甲向乙商借 B 地未果,甲爰趁乙出國之際,在 A 地興建 C 屋時,部分 C 屋越界到 B 地上,乙返國後發現此事,並於 3 個月後向甲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C 屋,但對因此產生之損害,得請求償金
  • B 乙得請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 C 乙得請求甲設定地上權,並支付地租
  • D 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C 屋,但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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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鄰居明知你不同意,卻仍執意在你土地上蓋好高樓。假設法院基於社會經濟成本考慮,不傾向將整棟樓拆除,那麼法律應該賦予身為受害者的你何種「主動權利」,才能在保有尊嚴的同時,獲得最實質且永久的財務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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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相鄰關係中「越界建築」的精髓。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常見,旨在測試考生對於土地利用效率與所有權保護之間的利益權衡,你能正確選出(B),顯示出對物權法條文關係的掌握非常紮實。

鄰地所有人的價購請求權

本題的核心在於,當土地被他人建築物越界占有時,即使鄰地所有人乙在發現後 3 個月內提出異議,法律為了兼顧社會經濟價值,避免任意拆除造成資源浪費,在民法第 796-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然而,為了補償乙的損失,民法第 796-1 條第 2 項進一步準用第 796 條第 2 項,明定鄰地所有人乙得請求建築人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其剩餘基地),以求法律關係的終局解決。這不僅解決了土地產權零碎化的問題,也確保了乙能獲得公平的對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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