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甲向乙商借 B 地未果,甲爰趁乙出國之際,在 A 地興建 C 屋時,部分 C 屋越界到 B 地上,乙返國後發現此事,並於 3 個月後向甲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C 屋,但對因此產生之損害,得請求償金
- B 乙得請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 C 乙得請求甲設定地上權,並支付地租
- D 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C 屋,但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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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鄰居明知你不同意,卻仍執意在你土地上蓋好高樓。假設法院基於社會經濟成本考慮,不傾向將整棟樓拆除,那麼法律應該賦予身為受害者的你何種「主動權利」,才能在保有尊嚴的同時,獲得最實質且永久的財務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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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越界建築中極為關鍵的主觀要件判斷!這題的難度在於區分「誠實越界」與「故意越界」的法律效果差異。甲在商借 B 地未果後,趁乙出國之際興建房屋,這在法律上屬於明確的故意越界,而非一般的過失或無權處分。
故意越界建築的法律鎖鑰
根據民法第 796-1 條第 1 項,雖然法律為了保護建築物的經濟價值,賦予法院「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而裁量免除拆除的權力,但該條但書明確規定:「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這意味著在故意越界的情形下,法院沒有免除拆除的裁量權,鄰地所有人乙原則上可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因此,選項 (D) 雖看似保障了社會利益,卻因忽略了「故意」這一關鍵前提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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