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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未經鄰人乙之同意,擅自在乙之 A 地上興建 B 屋及種植 C 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屋及 C 樹均屬甲所有
  • B B 屋及 C 樹均屬乙所有
  • C B 屋屬甲所有,C 樹屬乙所有
  • D B 屋屬乙所有,C 樹屬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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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中,『獨立的不動產』與『土地的構成部分』區別為何?若某物在實務上可以進行權利登記並獨立轉讓,與某物必須紮根於土中方能生存且法律上視為土地的一部分,這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應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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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不動產與成分之區別

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建物」與「林木」在民法上完全不同的法律屬性,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獨立權利客體不動產之成分。在臺灣民法體系中,建築物(B屋)被視為與土地分離的獨立不動產,即便甲是無權處分或無權建築,根據原始取得原則,在建築完成時,仍由出資建築的人(甲)取得所有權。因此,乙雖然是土地所有人,但無法自動取得 B 屋的所有權。

不動產之附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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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著物與成分之辨別
💡 區分「獨立不動產」與「土地成分」決定所有權歸屬。
比較維度 建築物 (B屋) VS 植物 (C樹)
法律性質 獨立定著物 (不動產) 土地之成分 (非獨立物)
所有權人 建造人 (甲) 土地所有人 (乙)
關鍵法條 民法第66條第1項 民法第66條第2項
💬房屋具經濟獨立性為獨立標的;樹木附合於土地視為土地一部分。
🧠 記憶技巧:房屋獨立變建號,草木附合土地抱。
⚠️ 常見陷阱:易誤認「違章建築」無所有權。實務上違建雖不能辦理登記,但建造人仍原始取得其所有權。
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添附後之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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