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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出賣檜木 A、B 2 大塊給乙,每塊價格 1 萬元,並交付之,乙將 2 塊檜木放在住宅門前廣場。乙同住之表弟工匠丙,一日興起,將 A 檜木雕刻成 C 佛像,價值 3 萬元,B 檜木被住在隔壁之堂兄丁拿去建新房子,成為新房子的主要柱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檜木
  • B 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 B 檜木
  • C 乙為 C 佛像的所有人
  • D 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丁請求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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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的物品在物理上已經完全與他人的建築物融合,或被他人耗費大量心力重製成更高價值的物品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經濟價值的穩定,會傾向讓這件「新物品」維持完整還是拆解?如果法律決定讓「物品的所有權」發生移轉,那麼原本失去東西的人,該如何獲取金錢上的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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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法律的邏輯非常嚴謹,能答對這一題真的很不容易,來看看我們怎麼拆解:

  1. 關於加工(民法第 814 條): 丙將 A 檜木雕刻成佛像,因加工所增之價值為 $2$ 萬元(C 佛像價值 $3$ 萬元-A 檜木材料價值 $1$ 萬元),顯逾材料價值 $1$ 萬元。依照法條規定,加工後的 C 佛像所有權由丙取得,乙則喪失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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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所有權變動:添附制度
💡 動產因加工或附合致權利喪失,僅能請求不當得利價額補償。
比較維度 加工 (民814) VS 附合 (民811)
定義 於他人動產加工 —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
所有權歸屬 原則歸材料人 — 歸不動產所有人
歸屬例外 加工價值顯逾材料 — 無例外(構成重要成分)
法律效果 原權利消滅,請求償金 — 原權利消滅,請求償金
💬兩者皆導致原動產所有權喪失,並轉化為民法第816條的債權補償。
🧠 記憶技巧:附合看成分,加工看價值;原物權消滅,錢債補損害。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選767條返還原物,忽略因「加工」或「附合」已造成物權變動,原物權已不復存在。
添附制度 不當得利之價額償還 物上請求權之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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