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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出賣檜木 A、B 2 大塊給乙,每塊價格 1 萬元,並交付之,乙將 2 塊檜木放在住宅門前廣場。乙同住之表弟工匠丙,一日興起,將 A 檜木雕刻成 C 佛像,價值 3 萬元,B 檜木被住在隔壁之堂兄丁拿去建新房子,成為新房子的主要柱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檜木
  • B 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 B 檜木
  • C 乙為 C 佛像的所有人
  • D 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丁請求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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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的物品在物理上已經完全與他人的建築物融合,或被他人耗費大量心力重製成更高價值的物品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經濟價值的穩定,會傾向讓這件「新物品」維持完整還是拆解?如果法律決定讓「物品的所有權」發生移轉,那麼原本失去東西的人,該如何獲取金錢上的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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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 準確掌握了物權法中「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核心邏輯,這代表你對物權法的附合加工制度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

  1. 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811):檜木 B 被丁拿去當新房子的主要柱子,依民法第 811 條,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成為其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人(丁)取得動產所有權。既然乙已失去所有權,自不得主張 §767 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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