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出賣檜木 A、B 2 大塊給乙,每塊價格 1 萬元,並交付之,乙將 2 塊檜木放在住宅門前廣場。乙同住之表弟工匠丙,一日興起,將 A 檜木雕刻成 C 佛像,價值 3 萬元,B 檜木被住在隔壁之堂兄丁拿去建新房子,成為新房子的主要柱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檜木
- B 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 B 檜木
- C 乙為 C 佛像的所有人
- D 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丁請求償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的物品在物理上已經完全與他人的建築物融合,或被他人耗費大量心力重製成更高價值的物品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經濟價值的穩定,會傾向讓這件「新物品」維持完整還是拆解?如果法律決定讓「物品的所有權」發生移轉,那麼原本失去東西的人,該如何獲取金錢上的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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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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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是一道中等難度且具鑑別度的題目,你順利答對,代表對物權編「加工」與「附合」的法律效果掌握扎實。
動產加工與附合之所有權變動
關於丙雕刻 A 檜木,依民法第814條但書規定,因加工所增之價值為 $2$ 萬元(C佛像價值 $3$ 萬元-A檜木材料價值 $1$ 萬元),顯逾材料價值 $1$ 萬元,故 C 佛像所有權依法由加工人丙取得,乙因此喪失所有權,選項(A)、(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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