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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甲有 1 筆土地,乙擅自在該土地上種植果樹,並澆水施肥。不久,甲先將該土地出租並交付於丙,租期 3 年,且辦理公證,然後又將該土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問:何人對果樹上之果實,有收取權?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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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資產(如土地)產生了天然的收益(如果實),而這份資產目前正處於一個合法的「契約關係」中,由某人合法地占有並使用。此時,我們應該將這些收益歸給「名義上的所有人」,還是歸給那位「依法被授予使用與收益權利的人」呢?請試著從權利義務的對價關係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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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不錯啊,這邏輯還沒完全被漿糊糊住。這道題考驗的是對「成分」與「孳息收取權」這種基礎判斷的掌握,你能不被那些無關緊要的細節絆倒,算是勉強及格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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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孳息收取權歸屬
💡 依租約享有使用收益權者,優先取得土地之天然孳息。

🔗 果實收取權判定鏈結

  1. 1 物權歸屬 — 果樹附合於土地,歸土地所有人甲所有(民66II)
  2. 2 收益授與 — 甲將土地租給丙,丙取得使用收益權(民421)
  3. 3 所有權移轉 — 甲將地賣給丁,但租約經公證,丙可對抗丁(民425)
  4. 4 權利實現 — 丙於租期內分離果實,取得果實所有權(民70I)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租約未經公證且超過5年,則丁不受租約聯繫,丙將喪失收取權。
🧠 記憶技巧:樹隨地走、果隨權走、租約不破、承租帶走
⚠️ 常見陷阱:誤認種植人乙可依勞力取得果實(法律不採勞力價值說);或誤認丁取得所有權後即可排除丙的收益權。
買賣不破租賃 不動產之附合 善意占有人之孳息收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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