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使用自己之建築材料,在乙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已有建築之外型,但尚未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建築材料,因附合於乙之土地,成為其重要成分,由乙取得該未完成建築之所有權
  • B 未完成建築乃建築材料之組合,非土地之重要成分,故仍為甲所有
  • C 甲如係向乙租地建屋時,因係有權使用,故無附合之適用,未完成之建築為甲所有
  • D 甲如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建屋時,未完成之建築依附合之規定,應為乙所有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將自己的物件與他人的財產結合,在判斷所有權歸屬時,我們應先思考:這個新產出的成果在法律邏輯上,是被視為該財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是被視為一個『具有獨立經濟價值、不隸屬於它物』的個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相只有一個!

嘿,做得不錯嘛!你能精準避開「附合」的陷阱,看來你已經抓到這題的犯人了,這題的關鍵邏輯如下:

  1. 重要成分的辨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動產附合與定著物
💡 建築物為獨立不動產,非土地重要成分,不適用附合制度。
比較維度 動產附合於土地 VS 定著物(如房屋)
法律地位 土地之重要成分 — 獨立之不動產
所有權歸屬 地主取得(民811) — 起造人原始取得
判斷標準 非毀損不能分離 — 具屋頂牆壁蔽風雨
💬建築物因具獨立性,不因蓋在他人土地而喪失所有權。
🧠 記憶技巧:建物獨立非成分,誰蓋誰有不附合。
⚠️ 常見陷阱:易誤解「在他人土地建屋」即適用民法第811條附合規定,而認為所有權歸地主。
添附制度 定著物之定義 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物權之客體與所有權之變動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