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使用自己之建築材料,在乙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已有建築之外型,但尚未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建築材料,因附合於乙之土地,成為其重要成分,由乙取得該未完成建築之所有權
- B 未完成建築乃建築材料之組合,非土地之重要成分,故仍為甲所有
- C 甲如係向乙租地建屋時,因係有權使用,故無附合之適用,未完成之建築為甲所有
- D 甲如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建屋時,未完成之建築依附合之規定,應為乙所有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將自己的物件與他人的財產結合,在判斷所有權歸屬時,我們應先思考:這個新產出的成果在法律邏輯上,是被視為該財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是被視為一個『具有獨立經濟價值、不隸屬於它物』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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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
嘿,做得不錯嘛!你能精準避開「附合」的陷阱,看來你已經抓到這題的犯人了,這題的關鍵邏輯如下:
- 重要成分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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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附合與定著物
💡 建築物為獨立不動產,非土地重要成分,不適用附合制度。
| 比較維度 | 動產附合於土地 | VS | 定著物(如房屋) |
|---|---|---|---|
| 法律地位 | 土地之重要成分 | — | 獨立之不動產 |
| 所有權歸屬 | 地主取得(民811) | — | 起造人原始取得 |
| 判斷標準 | 非毀損不能分離 | — | 具屋頂牆壁蔽風雨 |
💬建築物因具獨立性,不因蓋在他人土地而喪失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