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使用自己之建築材料,在乙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已有建築之外型,但尚未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建築材料,因附合於乙之土地,成為其重要成分,由乙取得該未完成建築之所有權
- B 未完成建築乃建築材料之組合,非土地之重要成分,故仍為甲所有
- C 甲如係向乙租地建屋時,因係有權使用,故無附合之適用,未完成之建築為甲所有
- D 甲如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建屋時,未完成之建築依附合之規定,應為乙所有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將自己的物件與他人的財產結合,在判斷所有權歸屬時,我們應先思考:這個新產出的成果在法律邏輯上,是被視為該財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是被視為一個『具有獨立經濟價值、不隸屬於它物』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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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你成功避開了「附合」這個容易混淆的觀念,這代表你對定著物之獨立性和民法第 811 條的適用範圍,理解得非常透徹,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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