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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甲在乙所有土地上蓋一違章建築,並將該違章建築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辦理該違章建築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取得其所有權
  • B 甲、丙間之買賣行為有效,丙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 C 乙得請求丙拆除該違章建築
  • D 該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不法侵害,丙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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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國家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合法秩序還是保障違法行為?如果一棟建築物從動工那一刻起就違反了公法上的禁制規定(例如無照建築),那麼地政機關在邏輯上,是否可能為其背書並發給正式的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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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哈欠,從草地上起身) 這題的攻略路徑早就寫好了。違建就像遊戲裡的 Bug,雖然系統限制無法進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但原始建造人甲確實能「原始取得」所有權。因無法依《民法》第 $758$ 條辦理登記,甲當然無法移轉所有權給丙,選 (A) 根本是系統錯誤。 想破解這關,必須看清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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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築之法律地位
💡 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買受人得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比較維度 法律上所有權 VS 事實上處分權
取得方式 登記或原始建築取得 — 交付占有受讓取得
登記可能性 可辦理保存登記 — 無法辦理登記
拆除處分權 具備所有權能量 — 具實質拆除權限
侵權行為保護 民法184第1項前段 — 實務肯認受保護利益
💬違建買受人雖無法律所有權,但具備足以對抗第三人或負擔義務的實質地位。
🧠 記憶技巧:違建不能登,買受有處分;拆屋找買人,侵權可求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違章建築買賣契約無效,或誤認買受人已取得「法律上所有權」。
事實上處分權 民法第767條拆屋還地 物權變動之登記要件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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