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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甲在乙所有土地上蓋一違章建築,並將該違章建築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辦理該違章建築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取得其所有權
  • B 甲、丙間之買賣行為有效,丙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
  • C 乙得請求丙拆除該違章建築
  • D 該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不法侵害,丙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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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國家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合法秩序還是保障違法行為?如果一棟建築物從動工那一刻起就違反了公法上的禁制規定(例如無照建築),那麼地政機關在邏輯上,是否可能為其背書並發給正式的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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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違章建築在法律實務上的核心爭點!這題測驗的是違章建築於民法物權編中,關於「登記」與「事實上處分權」的交錯運用,你能正確判斷出登記限制,表現得非常專業。

違章建築的登記限制與處分權

在法律上,違章建築雖然因為違反建築法規而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但建造人(甲)在建築完成時,仍能因「原始取得」享有該建築物的所有權。然而,正因為無法辦理登記,甲無法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藉由登記將所有權移轉給丙,因此選項 (A) 稱其「得辦理登記」顯屬錯誤。實務上,為了解決此類標的的交易需求,我們承認丙雖未取得登記所有權,但取得了事實上處分權,且買賣行為(債權行為)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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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築之法律地位
💡 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買受人得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比較維度 法律上所有權 VS 事實上處分權
取得方式 登記或原始建築取得 交付占有受讓取得
登記可能性 可辦理保存登記 無法辦理登記
拆除處分權 具備所有權能量 具實質拆除權限
侵權行為保護 民法184第1項前段 實務肯認受保護利益
💬違建買受人雖無法律所有權,但具備足以對抗第三人或負擔義務的實質地位。
🧠 記憶技巧:違建不能登,買受有處分;拆屋找買人,侵權可求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違章建築買賣契約無效,或誤認買受人已取得「法律上所有權」。
事實上處分權 民法第767條拆屋還地 物權變動之登記要件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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