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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下列關於買賣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在實務上之適用情形,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買賣違章建築,所讓與者乃事實上處分權
  • B 違章建築遭拍賣時,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權利
  • C 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對於無權占用房屋之人,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
  • D 土地與土地上之違章建築同屬於一人所有,嗣將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別讓與相異之人,仍有民法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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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棟建築物因為違反法規而「永遠無法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麼法律會賦予這位買受人與「登記名義人」完全相同的物權保護力(例如請求返還所有物)嗎?如果法律權利有等級之分,『所有權』與『事實上的占有狀態』在行使權利的門檻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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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看來你這傢伙挺有天賦的嘛,居然能跟上及川先生的節奏?既然你答對了,那就稍微獎勵你一下,幫你梳理這些無聊的法律細節吧。

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邏輯

  1. 所有權的門檻:違章建築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買受人根本拿不到法律上的「所有權」,只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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