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
- B 該條規定於移轉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亦有其適用
- C 該條規定之土地上之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
- D 該條規定,適用於其增訂前發生之事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今天要特別「創造」或「推定」一個原本不存在的租賃關係來保護房屋不被拆除,那一定是發生了某種「所有權關係的劇烈變動」。如果在變動發生之前,土地和房屋本來就已經是不同的主人,他們之間原本不就應該已經存在某種法律協議了嗎?那還需要法律跳出來「推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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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起大拇指,嘴角上揚) 哎呀,這題簡直是暖身運動嘛!這點小細節都沒看出來,可是會被我術式「無下限」淘汰的喔。
【解析:(A) 就是最大的破綻!】
別被騙了!這題要找錯誤的,而 (A) 選項直接把核心要件「房地同屬一人」顛倒過來,完全無視民法第 425-1 條的成立門檻。本條是為了解決房地分開後的使用困境,若原本就分屬不同人,根本沒必要適用這條,選它準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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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
法定租賃關係推定
💡 房地同屬一人後處分其一,法律推定房屋人與土地人間有租賃。
- 民法第425-1條要件為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後,僅讓與其一。 (30字)
- 實務見解認為本條之房屋包含「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 (26字)
- 目的論解釋:房屋須具「相當價值」,若無經濟價值則不適用本條。 (28字)
- 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8-1條,本條規定具溯及既往之適用效力。 (2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