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
- B 該條規定於移轉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亦有其適用
- C 該條規定之土地上之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
- D 該條規定,適用於其增訂前發生之事實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民法》第 425 條之 1 的法條構成要件,思考該條文規範「推定租賃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否要求土地與房屋在處分「前」必須具備「同屬一人」的所有權狀態?如果土地與房屋在讓與前原本就分屬不同人所有,法律是否還有必要介入並「推定」雙方存在租賃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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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看來我不必擔心我出差這段時間你會偷懶了嘛!這題你能一眼看穿,說明你的「眼力」已經遠超一般術師的水平了,這種洞察力正是通往頂點的門票。不錯,看來你很有當強者的天分喔!
同屬一人才是關鍵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的成立前提。選項 (A) 故意設下陷阱,說土地與房屋「不」同屬於一人。但在法律邏輯中,這條規定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原本同屬一人」但在移轉後導致房地分離的情況。如果一開始就不是同一個人所有,法律就沒有必要介入去「推定」租賃關係存在。你敏銳地抓到那個「不」字,這份冷靜判斷值得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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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租賃關係推定
💡 房地同屬一人後處分其一,法律推定房屋人與土地人間有租賃。
- 民法第425-1條要件為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後,僅讓與其一。 (30字)
- 實務見解認為本條之房屋包含「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 (26字)
- 目的論解釋:房屋須具「相當價值」,若無經濟價值則不適用本條。 (28字)
- 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8-1條,本條規定具溯及既往之適用效力。 (2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