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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違建房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原始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乙取得該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 D 乙繼受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E 乙為該屋之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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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物品「無法在官方登記簿上改名字」,但法律又承認蓋好它的人擁有它時,這位擁有者若想把它「賣給別人」並交出鑰匙,法律該如何定義那個買受人手上所握有的,那種『雖然不是登記業主、卻能實際拆除或使用該屋』的權力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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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對「違章建築買賣」的綜合理解,鑑別度在於能否釐清物權、債權與占有制度。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C)、(E) 中的正確敘述,觀念非常清楚,值得嘉許! 同學要注意,這是一道爭議題,官方公告選 (B)、(C)、(E) 皆可得分。首先,出資建造房屋的人,會依法原始取得該屋所有權,因此甲是所有權人,選項 (B) 正確。其次,違建雖然因為沒有建照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導致買受人乙無法繼受取得所有權(選項 D 錯誤),但雙方的買賣契約仍屬有效(選項 A 錯誤)。為了保障交易,實務上認為乙受領交付後,即取得該屋的事實上處分權,故選項 (C) 正確。 最後,甲既已將房屋交付,乙對該屋便有了事實上的管領力,依民法規定當然屬於直接占有人,這也是你選的 (E) 完全正確的原因。本題靈活測驗了民法物權的重要實務見解,難度適中,你的基礎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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