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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違建房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原始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乙取得該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 D 乙繼受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E 乙為該屋之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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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物品「無法在官方登記簿上改名字」,但法律又承認蓋好它的人擁有它時,這位擁有者若想把它「賣給別人」並交出鑰匙,法律該如何定義那個買受人手上所握有的,那種『雖然不是登記業主、卻能實際拆除或使用該屋』的權力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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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解惑:違章建築,我們一起釐清!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選出 B、C、E,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與實務上「事實上處分權」的理解非常透徹,做得非常出色喔!

  1. 讓我們把觀念再溫習一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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