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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違建房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原始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乙取得該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 D 乙繼受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E 乙為該屋之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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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物品「無法在官方登記簿上改名字」,但法律又承認蓋好它的人擁有它時,這位擁有者若想把它「賣給別人」並交出鑰匙,法律該如何定義那個買受人手上所握有的,那種『雖然不是登記業主、卻能實際拆除或使用該屋』的權力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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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涉及違章建築的物權變動,屬於國考中非常經典且細膩的考點。首先要提醒你,本題在實務見解與法理認定上具有多重正確性,官方公告 (B)、(C)、(E) 皆為正確答案。你所選的 (D) 是許多初學者容易掉入的陷阱,誤以為既然買賣契約成立且已交付,買受人乙就能「繼受取得」所有權。然而,依據《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違建因無法辦理保存登記,法律上無法透過登記完成所有權移轉,因此乙絕對無法取得「所有權」。 從法律觀念推導正確答案:(B) 甲身為建造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於建築完成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C) 由於乙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實務上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factual power of disposal)的概念,承認乙擁有拆除、改建或轉讓該屋的實質權限,以解決違建無法登記的困局。(E) 既然甲已將房屋交付予乙,乙對該房屋有物理上的管領力,當然為其直接占有人。本題難度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債權效力(契約有效)」與「物權變動(須經登記)」的邏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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