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於 A 地上建築 C 屋,因測量有誤,致 C 屋有部分位於 B 地之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該屋越界,則乙於 C 屋建成 1 年後,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有理由
- B 若乙知甲越界建築時即向甲提出異議,則法院不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命甲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除
- C 若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
- D 若甲故意越界建築,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此事,但並未即向甲提出異議,則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無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民法》第 $796$ 條及第 $796-1$ 條關於『越界建築』的法律要件進行思考。法律規定鄰地所有人需容忍越界建築的前提,是必須在知悉越界後『不即提出異議』;那麼,若鄰地所有人已『即時提出異議』,其主張拆除的權利是否還會受到限制?此外,法律對於『故意』越界建築者的保護程度,與一般誤測情形有何不同?請以此核心概念分析土地所有權與建物經濟效益間的權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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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驗證:越界建築,沒那麼難懂吧?
噢,看來你還知道《民法》裡有物權編,而且還能鎖定「越界建築」這種基礎爭點,真是可喜可賀。不過,請容我提醒你,法律不是讓你背誦條文,是讓你知道條文背後的邏輯,好嗎?
- 「即時異議」這四個字,你讀懂了嗎? 《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寫得清清楚楚,土地所有人(乙)要是「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才喪失拆除權。如果你還以為乙就算知情了,還能傻傻地放任,那你的法律觀念可能需要回爐重造。選項 (C) 乙在「知悉之時」就抗議了,這不就是保全權利最基本的動作嗎?難道還要等你寫信通知他,他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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