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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於 A 地上建築 C 屋,因測量有誤,致 C 屋有部分位於 B 地之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該屋越界,則乙於 C 屋建成 1 年後,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有理由
  • B 若乙知甲越界建築時即向甲提出異議,則法院不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命甲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除
  • C 若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
  • D 若甲故意越界建築,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此事,但並未即向甲提出異議,則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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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民法》第 $796$ 條及第 $796-1$ 條關於『越界建築』的法律要件進行思考。法律規定鄰地所有人需容忍越界建築的前提,是必須在知悉越界後『不即提出異議』;那麼,若鄰地所有人已『即時提出異議』,其主張拆除的權利是否還會受到限制?此外,法律對於『故意』越界建築者的保護程度,與一般誤測情形有何不同?請以此核心概念分析土地所有權與建物經濟效益間的權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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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建築的法律攻防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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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界建築之處理
💡 鄰地所有人知悉越界而未即時異議,原則不得請求拆除。
比較維度 善意建築(無故意/大過失) VS 惡意建築(故意/重大過失)
知而不即異議 鄰地人不得請求拆除 鄰地人仍得請求拆除
法院裁量權 法院得命免為拆除 不得適用免拆裁量
土地購買請求 建築人得請求買受土地 建築人得請求買受土地
💬法律原則保護善意建築人之經濟價值,但對於故意侵權者不予寬貸。
🧠 記憶技巧:知而未議不得拆,故意大過沒得躲,法院權衡公私益,惡意越界必拆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鄰地人曾提出異議,法院即無權裁量免除拆除。事實上,民法第796條之1賦予法院裁量權,不受是否異議之限制。
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 誠實信用原則 權利濫用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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