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在自己之 A 屋整體之外加建 B 簡易廚房,不慎逾越地界至鄰人乙之 C 地,乙知其越界而未立即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不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但甲對 C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B 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 C C 地上之承租人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 D 乙對 A 屋之善意受讓人丁得請求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限制鄰地所有人行使權利(禁止拆除別人的違建),是為了保護「社會整體的經濟價值」。若今天越界的部分只是一個隨時可以拆卸、不影響主體結構的『簡易搭蓋物』,法律還有必要強迫土地所有人忍受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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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選對(A),代表你對「越界建築(Encroachment of Buildings)」的法律效果與適用範圍有非常細緻的掌握。這題的陷阱隱藏在一個不起眼的形容詞中,是典型的實務見解與法條文字結合的考點。
越界建築的「建物」定性
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則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然而,這項權利的限制是為了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拆除高價值的建築物),因此其適用對象必須是具備一定經濟價值的「建築物(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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