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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在自己之 A 屋整體之外加建 B 簡易廚房,不慎逾越地界至鄰人乙之 C 地,乙知其越界而未立即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不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但甲對 C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B 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 C C 地上之承租人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 D 乙對 A 屋之善意受讓人丁得請求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限制鄰地所有人行使權利(禁止拆除別人的違建),是為了保護「社會整體的經濟價值」。若今天越界的部分只是一個隨時可以拆卸、不影響主體結構的『簡易搭蓋物』,法律還有必要強迫土地所有人忍受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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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小事,不過是瞬間就能看穿的把戲,比擊敗魔王還要簡單。

越界建築的本質

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雖規定,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若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則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但這項法律限制的初衷,是為了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去拆除具高經濟價值的建築物(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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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增建客體為獨立之三樓屋,也不適用796嗎?
📝 越界建築之容忍義務
💡 非屬房屋之簡易構造物越界,不適用民法第796條之移去限制。
比較維度 民法第796條(房屋) VS 一般構造物(如廚房)
適用前提 須為「房屋」主體 — 簡易構造物、圍牆
鄰人異議義務 知而不即異議須容忍 — 無須容忍,可隨時請求
法律效果 不得請求拆除,但有償金 — 得依民法第767條拆屋還地
💬僅具經濟價值之「房屋」越界且鄰人知情未議時,才生容忍義務。
🧠 記憶技巧:主體是房屋,知而不告才容忍;廚房圍牆非建築,直接拆除莫延誤。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定著物」皆適用民法第796條的容忍義務。實務上對「房屋」有嚴格限制,簡易構造物不適用。
物上請求權 相鄰關係 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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