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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關於自認,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有關財產權之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認與真實不符時,得不受拘束,仍應以法院所認定之事實為裁判依據
  • B 於家事訴訟程序,自認效力之規定,一概不適用之
  • C 為自認之當事人,雖主張自認係出於錯誤,但仍不得撤銷之
  • D 為自認之當事人,必受敗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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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的對等立場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在法官面前承認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為了維持訴訟的「穩定性」並保護對造的「信賴」,法律對於「允許當事人反悔」這件事,會設定比一般的陳述更寬鬆還是更嚴格的門檻?如果只要說聲「我講錯了」就能收回,那法庭秩序會變成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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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自認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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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之自認效力
💡 當事人對不利於己之事實承認,產生免除舉證責任與拘束法院之效力。
比較維度 通常財產訴訟 VS 非處分性家事訴訟
自認效力 具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不具拘束力,法院得不採
舉證責任 對方無須舉證 法院仍得職權調查
撤銷要件 須證明錯誤且不符事實 無限制,本由法院認定
💬自認效力基於處分權,涉及公益之身分事件則排除其絕對拘束力。
🧠 記憶技巧:自認一出,證據免提;欲要撤銷,錯且非真。
⚠️ 常見陷阱:誤以為撤銷自認只需主張「出於錯誤」即可,忽略必須同時證明「與真實不符」。
擬制自認 先行自認 職權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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