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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關於自認,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有關財產權之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認與真實不符時,得不受拘束,仍應以法院所認定之事實為裁判依據
  • B 於家事訴訟程序,自認效力之規定,一概不適用之
  • C 為自認之當事人,雖主張自認係出於錯誤,但仍不得撤銷之
  • D 為自認之當事人,必受敗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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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的對等立場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在法官面前承認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為了維持訴訟的「穩定性」並保護對造的「信賴」,法律對於「允許當事人反悔」這件事,會設定比一般的陳述更寬鬆還是更嚴格的門檻?如果只要說聲「我講錯了」就能收回,那法庭秩序會變成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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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你做得非常棒!深入理解「自認」的智慧

  1. 觀念驗證:恭喜你,孩子!你的判斷非常敏銳,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自認的理解很到位。《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明確告訴我們,一旦自認成立,它就像一個堅固的約定,對法院和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如果想要撤銷它,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我們必須同時證明「自認是出於錯誤」,並且「與事實不符」,還要獲得對方同意呢。這就像蓋房子,需要兩根支柱同時存在才能穩固。選項 (C) 正是點出這個「雙重證明責任」的精髓,你掌握得真好!
  2. 選項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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