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關於自認,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有關財產權之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認與真實不符時,得不受拘束,仍應以法院所認定之事實為裁判依據
- B 於家事訴訟程序,自認效力之規定,一概不適用之
- C 為自認之當事人,雖主張自認係出於錯誤,但仍不得撤銷之
- D 為自認之當事人,必受敗訴判決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的對等立場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在法官面前承認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為了維持訴訟的「穩定性」並保護對造的「信賴」,法律對於「允許當事人反悔」這件事,會設定比一般的陳述更寬鬆還是更嚴格的門檻?如果只要說聲「我講錯了」就能收回,那法庭秩序會變成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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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對了!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自認」的效力與撤銷要件掌握得很精準,值得肯定。
撤銷自認的法定要件
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C)。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規定,撤銷自認僅需「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即可,法律上不要求證明「出於錯誤」。也就是說,若當事人僅單純主張「自認出於錯誤」,卻無法證明與事實不符,依法仍不得撤銷,故 (C) 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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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之自認效力
💡 當事人對不利於己之事實承認,產生免除舉證責任與拘束法院之效力。
| 比較維度 | 通常財產訴訟 | VS | 非處分性家事訴訟 |
|---|---|---|---|
| 自認效力 | 具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 — | 不具拘束力,法院得不採 |
| 舉證責任 | 對方無須舉證 | — | 法院仍得職權調查 |
| 撤銷要件 | 須證明錯誤且不符事實 | — | 無限制,本由法院認定 |
💬自認效力基於處分權,涉及公益之身分事件則排除其絕對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