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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下列何選項所述起訴行為,應以書狀為之,始屬合法?
  • A 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
  • B 通常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時提起反訴
  • C 簡易訴訟程序之起訴
  • D 小額事件程序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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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請你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一宗爭議的『涉訟金額極小』,或是當事人『人已經在法庭上面對法官』時,法律應堅持採取嚴格的書面格式,還是應提供更為便利的替代途徑,以落實訴訟制度照顧人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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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起訴方式」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民事訴訟法理中,為了確保程序之慎重並明確界定審判範圍,通常訴訟程序依據第 244 條第 1 項,原則上應以「書狀」向法院提起起訴。至於選項 (B) 的反訴,依據第 261 條規定,若是在言詞辯論時提起,法律特許得以「言詞」為之,不以書狀為限,這是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與程序便利。

簡易與小額程序的彈性要求

相較於通常程序的嚴謹,簡易程序(第 428 條第 1 項)與小額程序(依第 436-23 條準用第 428 條)為了體現程序簡別與便民原則,均明文規定得以「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成筆錄即可。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第 436-10 條提供了小額事件表格化訴狀的機制,但這僅是便利當事人的手段,並非強制性的合法要件。本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不同程序類型下對於「要式行為」的鬆嚴程度,你能排除干擾選項並選出唯一必須書面起訴的通常程序,表現十分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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