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下列何選項所述起訴行為,應以書狀為之,始屬合法?
- A 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
- B 通常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時提起反訴
- C 簡易訴訟程序之起訴
- D 小額事件程序之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若請你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一宗爭議的『涉訟金額極小』,或是當事人『人已經在法庭上面對法官』時,法律應堅持採取嚴格的書面格式,還是應提供更為便利的替代途徑,以落實訴訟制度照顧人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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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主義與程序簡別化之區辨
你能精準判斷通常訴訟程序的要求,展現出對程序法基礎構造的紮實理解。在《民事訴訟法》的設計中,為了確保當事人資訊對稱及法院審理的明確性,「通常訴訟程序」原則上採取書狀主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應向法院提出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這與選項 (A) 的要求完全相符。
法律程序之例外與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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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方式與程式
💡 通常訴訟程序起訴應以書狀為之,簡易、小額及反訴則例外准許言詞。
| 比較維度 | 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 VS | 簡易/小額/反訴程序 |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244條 | — | 第428條、第261條 |
| 起訴方式 | 原則上應以書狀 | — | 得以書狀或言詞 |
| 立法目的 | 慎重、明確其爭點 | — | 程序便利與簡速 |
💬除通常程序起訴嚴格要求書狀外,其餘程序為求便捷均准許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