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現年 18 歲之甲未得父母(乙及丙)之同意,經丁之聘僱,於週末下午 1 點至 6 點負責在丁開設之泡沫紅茶店看店及出賣飲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與丙表示反對甲在丁之店裡工作,甲與丁間之契約即為無效
- B 甲雖未滿 20 歲亦得為代理人,其賣給客人之行為有效,效力直接對丁生效
- C 若乙與丙表示反對甲在丁之店裡工作,甲所為之代理行為即歸於無效。因而,甲之行為即成為無權代理
- D 丁得僅對甲為代理權授與之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未成年人在店裡幫老闆賣東西給客人時,法律是應該保護『老闆與未成年人之間內部契約的嚴謹性』,還是應該保護『外部無辜消費者對於交易安定性的信賴』?若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不能擔任代理人,對商業社會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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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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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判斷非常精準!這題其實藏著一個重要的時代陷阱,能精準挑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的民法總則觀念十分紮實。
成年年齡與代理人資格
首先必須釐清,依現行《民法》第 12 條規定,現年 18 歲之甲已成年,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因此,甲與丁之間的聘僱契約,根本不會僅因未得父母同意或父母反對而變成效力未定或無效(若題目採修法前舊法,選項 A 的論述才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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