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甲將 A 車出質於乙,乙將 A 車轉質於丙,丙將 A 車交付於其同居之家屬丁保管。何人非直接占有人或間接占有人?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人是因為受僱關係或同居關係,單純聽從他人的指示與監督來管領某個物品,法律上會將此人視為一個「獨立的權利主體」,還是僅將其視為那位發號施令者的「工具」?這兩種身份在法律上的「占有權」歸屬有何不同?
占有類型與占有輔助人
💡 區分直接占有、間接占有與不具占有權位的占有輔助人。
| 比較維度 | 占有人 (直接/間接) | VS | 占有輔助人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940、941條 | — | 民法第942條 |
| 主體地位 | 具備獨立占有權位 | — | 僅具管領輔助地位 |
| 物權保護 | 得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 | — | 不得行使,僅主人得行使 |
| 典型範例 | 質權人、承租人、寄託人 | — | 店員、家屬、學徒 |
💬占有輔助人僅係他人占有之工具,其管領效力歸屬於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