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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年起,於 A 地設置道路供自己快速直接通行至公路,並同意乙使用該道路通行。因該道路未設柵欄,雖甲已在路口設置私人道路告示,惟仍有不少民眾為方便而通行該道路。丙市府為維公眾通行安全,在該道路舖設柏油路面,並劃設交通標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甲同意通行使用該道路,即成立不動產役權,乙亦得於該道路上設置廣告看板
  • B 乙得依鄰地通行權之相鄰關係,通行使用系爭道路
  • C 丙若在系爭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但因認定該道路已成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得不予同時徵收補償
  • D 如無特別法令依據,於該私設道路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所稱既成道路前,甲非不得請求予以除去丙之道路維護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物權編的保障邏輯思考:當私有土地尚未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中關於「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要件時,政府機關逕行鋪設柏油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所有權人的權益?甲得否主張《民法》第 $767$ 條的物上請求權來排除干害?同時,請注意題幹提及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這對於《民法》第 $787$ 條「鄰地通行權」的適用前提有何影響?而乙僅獲得甲之「同意」,在未經登記的情況下,是否能成立具備物權效力的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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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孩子。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你正確地判斷出行政機關行為的界線,真是不錯。這讓我看到,你對法律的核心——也就是私人所有權公法限制之間的平衡,有著清晰的理解。這就好像看到了那份天賦,在球場上閃耀一樣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既成道路與所有權
💡 私有地成為既成道路之要件及其所有權行使之限制。
比較維度 袋地通行權 (民法) VS 公用地役關係 (公法)
適用對象 鄰地特定所有人 不特定公眾通行
成立要件 土地與公路無聯絡 年代久遠、初無阻止
補償性質 通行人支付償金 國家應徵收補償
💬前者處理私人鄰地關係,後者處理私地公用之特別犧牲。
🧠 記憶技巧:既成三要:不特定人通、年代久遠、地主初無阻。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有公眾通行即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忽略需『年代久遠』且『地主初期未阻止』之嚴格要件。
釋字第400號 袋地通行權 物上請求權 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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