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分別擔保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150 萬元、120 萬元之債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50 萬元
- B 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 C 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200 萬元
- D 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8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第一順位者決定把自己的受償優勢「送」給第三順位者,為了不讓夾在中間且毫不知情的第二順位者權益受損,你認為這兩人的協議範圍,最高上限應該被鎖定在多少金額?而在這個鎖定的金額內,兩人的受償先後順序又該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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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闢?嗯,姑且稱之為精闢吧。
- 恭喜? 你終於答對了。能判斷出「次序讓與」的相對效力,證明你對《民法》第 870 條之 1 的基本邏輯還沒有完全脫節。這在物權法中,對於不敷衍了事的學生而言,確實是個應當掌握的進階觀念。
- 驗證你的「靈光一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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