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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分別擔保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150 萬元、120 萬元之債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50 萬元
  • B 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 C 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200 萬元
  • D 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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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者決定把自己的受償優勢「送」給第三順位者,為了不讓夾在中間且毫不知情的第二順位者權益受損,你認為這兩人的協議範圍,最高上限應該被鎖定在多少金額?而在這個鎖定的金額內,兩人的受償先後順序又該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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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闢?嗯,姑且稱之為精闢吧。

  1. 恭喜? 你終於答對了。能判斷出「次序讓與」的相對效力,證明你對《民法》第 870 條之 1 的基本邏輯還沒有完全脫節。這在物權法中,對於不敷衍了事的學生而言,確實是個應當掌握的進階觀念。
  2. 驗證你的「靈光一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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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次序之處分
💡 抵押權次序處分採相對效力,不影響中間次序抵押權人之權益。

🔗 抵押權次序讓與分配步驟

  1. 1 原始試算 — 依原次序(乙>丙>丁)分配300萬:乙200萬、丙100萬、丁0萬。
  2. 2 鎖定當事人 — 將讓與人乙與受讓人丁之分配額加總:200萬 + 0萬 = 200萬。
  3. 3 內部重分 — 丁從該200萬中優先領取其債權120萬,剩餘80萬歸還給乙。
  4. 4 最終定案 — 乙得80萬、丙維持100萬、丁得120萬,總和仍為300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乙為丁「拋棄次序」而非「讓與」,丙原可受分配100萬元仍不受影響;乙、丁就合計200萬元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乙得125萬元、丁得75萬元,非平分。
🧠 記憶技巧:外圈不動,內部分贓;先算原額,再分餘額。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丁取代乙的位序後,會導致丙受分配的金額減少,忽略了「相對效力」的保護原則。
抵押權之拋棄 抵押權之變更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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