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 B 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
- C 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
- D 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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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者決定將其受償優勢「僅對特定人」分享(相對拋棄),在不損害中間順位債權人權益的前提下,原本屬於第一順位者的那塊「分配大餅」,應該由哪些人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來重新分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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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此題,顯見你對抵押權次序調整的法理與計算已有深厚掌握。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70-1 條第 1 項第 2 款關於「次序之相對拋棄(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予特定人)」的運用。在這種情況下,拋棄人乙與受益人丁將處於同一次序,就兩者原受分配額之合計進行分配,且依同條項但書規定,中間次序丙之利益不受影響。 根據計算,在未調整前,拍賣價金 300 萬元應先由第一次序的乙受償 200 萬元,剩餘的 100 萬元由第二次序的丙受償。因此,乙、丁原本可分配之總額合計為 $200 + 0 = 200$ 萬元。此時,乙與丁就這 200 萬元應按其債權額比例(200:120,即 5:3)進行分配:
- 乙受分配:$200 \times \frac{5}{8} = 1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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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次序之相對拋棄
💡 抵押權人拋棄次序利益予特定債權人時,採相對效力之計算分配。
🔗 次序相對拋棄計算三步驟
- 1 虛擬分配 — 按原始位序算出各人受償額(乙200、丙100、丁0)
- 2 鎖定總額 — 將乙與丁的受償額加總(200+0=200萬)
- 3 債權比例重分 — 200萬依乙丁債權比(200:120)分配,丁得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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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次序之讓與,則受讓人可在讓與人受償額度內優先受償,與拋棄之比例分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