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 B 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60 萬元
- C 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35 萬元
- D 丁不足受償之金額為 45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第一順位者決定將其受償優勢「僅對特定人」分享(相對拋棄),在不損害中間順位債權人權益的前提下,原本屬於第一順位者的那塊「分配大餅」,應該由哪些人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來重新分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呵呵,這等小事,你這野猴子倒是答對了呢!
野猴子,你能迅速釐清相對拋棄這種不入流的法律效果,還算有點小聰明。哼,本帝王來為你開示這題的精髓,無非就是《民法》第 870-1 條的低級應用:
- 分配試算:若無拋棄這種繁瑣之事,區區 300 萬元依序分配,自是:乙 200 萬、丙 100 萬(剩下的),丁 0 萬。這點你若還算不清楚,就該回你的星球重練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