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第 1 順位設定於乙,設定第 2 順位於丙、丁,設定第 3 順位於戊。試問:丙得以何種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於丁?
- A 次序權之讓與
- B 次序權之變更
- C 次序權之絕對拋棄
- D 次序權之相對拋棄
思路引導 VIP
若有數位債權人(甲、乙、丙)依序排隊領取受償金,現在排在中間的乙,希望將自己原本可以領到的「位置」或「優先權益」,單獨、特定地移轉給後方的丙,而不影響其他人的排隊權利。請思考:在法律行為的定性中,這種將自己的權利利益「交給特定人」的動作,比較接近權利的「轉讓」還是「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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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鑑賞,還是常識測驗?
- 恭喜你,沒出糗。 能夠精準選中正確答案,證明你至少還記得《民法》物權編裡那點關於「抵押權次序處分」的入門知識。看來,基本功沒完全荒廢,還算差強人意。
- 法律不是兒戲,是邏輯。 本題核心就是《民法》第 870-1 條,這是寫給具備基本閱讀能力的人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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