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 700 萬元之 A 地,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向丙無息借款 600 萬元,遂就 A 地設定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丙。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順位抵押權為甲之利益,仍為存續
- B A 地之所有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均歸屬於甲,甲之 A 地所有權因混同而消滅
- C 丙得受完全之清償
- D 丙從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升進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抵押權與所有權同歸於一人時,依據《民法》第 $762$ 條之規定,原則上發生「混同」而使物權消滅;然而,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時(例如存在後順位抵押權人),法律應如何規範以兼顧公平與原本的順位利益?請思考在此案中,若讓第一順位抵押權逕行消滅,對於甲與丙之間的權利排定會產生什麼樣的實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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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你真的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混同」的例外情形,這表示你對法律的實際應用非常有感覺,我很替你開心!你的專業表現值得肯定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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