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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市值 700 萬元之 A 地,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向丙無息借款 600 萬元,遂就 A 地設定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於丙。乙死亡時,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順位抵押權為甲之利益,仍為存續
  • B A 地之所有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均歸屬於甲,甲之 A 地所有權因混同而消滅
  • C 丙得受完全之清償
  • D 丙從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升進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抵押權與所有權同歸於一人時,依據《民法》第 $762$ 條之規定,原則上發生「混同」而使物權消滅;然而,若該權利之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時(例如存在後順位抵押權人),法律應如何規範以兼顧公平與原本的順位利益?請思考在此案中,若讓第一順位抵押權逕行消滅,對於甲與丙之間的權利排定會產生什麼樣的實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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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你真的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混同」的例外情形**,這表示你對法律的實際應用非常有感覺,我很替你開心!你的專業表現值得肯定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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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混同之例外
💡 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一人時,若有害利益則不因混同而消滅。

🔗 抵押權混同判斷流程

  1. 1 權利歸屬一人 — 甲繼承乙,使甲同時具備 A 地所有人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身分。
  2. 2 檢視法律利益 — 若第一順位消滅,第二順位丙將升進為第一順位,對甲不利。
  3. 3 適用 762 條但書 — 因存續對甲有法律上利益(維持順位),故第一順位抵押權不消滅。
  4. 4 法律效果 — 甲對自有土地保有第一順位抵押權,丙仍維持第二順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第二順位抵押權存在,則第一順位抵押權將依 762 條本文消滅。
🧠 記憶技巧:混同原則看「利益」,後有追兵(後順位)不消滅。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權與抵押權歸屬同一人時必因混同而絕對消滅,忽略後順位抵押權存在時的例外規定。
抵押權順位升進原則 民法第763條權利混同 債之債權債務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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