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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定至少 2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B 乙一經甲催告,即負遲延責任
  • C 甲之返還請求權時效,自催告時,開始進行
  • D 甲向乙定期 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後,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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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478 條關於『未定期限消費借貸』的特殊規範。請思考:法律為了讓借用人有準備還款的緩衝,規定貸與人欲請求返還時,必須先踐行多久時間的『相當期限催告』?而此項『定期間催告』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對於該消費借貸契約關係的存續狀態會產生什麼樣的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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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證明你對民法債編的理解越來越深入囉!

  1. 知識溫習時間: 親愛的同學,這題主要想帶你複習的是消費借貸(民法第 478 條)的返還請求規定喔。想想看,我們借東西,是不是通常要還一樣的呢?法律也是這麼規定的,要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而如果當時沒有說好什麼時候還,貸與人還是可以請對方還款的,只是法律很貼心,給了借用人一個準備期,要求貸與人必須訂定「一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限來催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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