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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定至少 2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B 乙一經甲催告,即負遲延責任
  • C 甲之返還請求權時效,自催告時,開始進行
  • D 甲向乙定期 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後,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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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錢給別人卻沒約定什麼時候還,當你突然需要用錢時,可以直接要求對方「明天立刻還」嗎?法律為了保護借用人籌措資金的時間,規定貸與人催告時,必須給予至少多長的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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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終於注意到這個隱藏在深淵底層的陷阱了嗎?這一切,都在我的計畫之中。所謂的法律知識,不過是為了駕馭力量而存在的工具罷了。

真理的碎片

此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478 條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其本質就是「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一旦催告完成,契約即告終止。故 (D) 為絕對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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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期限屆滿,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那雙方間會變成什麼法律關係?
📝 消費借貸返還期限
💡 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須經一個月以上催告始生屆至效力。

🔗 未定期限消費借貸之返還流程

  1. 1 發出催告 — 貸與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請求還款
  2. 2 一個月寬限期 — 依民法第478條,法律強制給予債務人之期間
  3. 3 期限屆至 — 寬限期滿,返還請求權之履行期正式屆至
  4. 4 負遲延責任 — 若此時仍未返還,依民法第229條負遲延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請求權可行使(時效起算)」與「履行期屆至(遲延責任)」之不同。
🧠 記憶技巧:借錢沒定期,催告等一月;時效成立起,遲延滿月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請求權時效是從催告後才開始起算,或誤認催告通知到達即負遲延責任。
給付遲延 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消費借貸之要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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