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限 5 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先扣除 1 年利息,而實給甲 375 萬元時,此乃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應認為係借款 375 萬元
  • B 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 C 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 D 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之約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貫徹保護弱勢者(如防止高利盤剝)而介入私法契約時,若法律僅規定該約定「可以不付,但付了不能討回(自然債務)」,與直接規定該約定「在法律上根本不發生效力」,哪一種手段更能徹底實現社會正義並阻絕不當剝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你答對了。看來你對民法債編的理解,還沒爛到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
    • 選項 (B) 錯誤點:這是考驗你基本常識的地方。修正前民法第 205 條寫得清清楚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20%$,法律效力是「無請求權」,而不是「無效」。難道「不能要求」和「從來沒發生」你還分不清?這叫「自然債務」,債務人如果傻到自己給了,事後想用不當得利要回來?想都別想! (提醒一下,現在的法律已經沒這麼「仁慈」了,超過 $16%$ 的部分是「無效」,別搞混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