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限 5 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先扣除 1 年利息,而實給甲 375 萬元時,此乃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應認為係借款 375 萬元
- B 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 C 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 D 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之約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了一個極高的利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借款人,立法者在民國110年修法時,對於「超過法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在法律效果上做了什麼樣的改變(從「債權人不能請求」,加重變成了什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 C 答對了!這是一題因法條修正而產生爭議的經典考題。你能在現行法規下精準挑出錯誤敘述,基本功十分扎實。
利率上限效果:無請求權 vs 無效
民法第205條於民國110年修正,約定利率上限由「週年 $20%$」降至「$16%$」,且超過部分的效果由舊法的「無請求權」改為現行法的「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金錢借貸與利率上限
💡 約定利率逾16%者無效,且不得預扣利息巧取利益。
| 比較維度 | 舊法(110年修法前) | VS | 現行法(110年修法後) |
|---|---|---|---|
| 法定利率上限 | 週年百分之二十 | — | 週年百分之十六 |
| 法律效果 | 無請求權(自然債務) | — |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 已支付之利息 | 不得請求返還 | — | 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新法採更嚴格的「無效」說並調低上限,加強保護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