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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限 5 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先扣除 1 年利息,而實給甲 375 萬元時,此乃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應認為係借款 375 萬元
  • B 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 C 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 D 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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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了一個極高的利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借款人,立法者在民國110年修法時,對於「超過法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在法律效果上做了什麼樣的改變(從「債權人不能請求」,加重變成了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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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 C 答對了!這是一題因法條修正而產生爭議的經典考題。你能在現行法規下精準挑出錯誤敘述,基本功十分扎實。

利率上限效果:無請求權 vs 無效

民法第205條於民國110年修正,約定利率上限由「週年 $20%$」降至「$16%$」,且超過部分的效果由舊法的「無請求權」改為現行法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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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錢借貸與利率上限
💡 約定利率逾16%者無效,且不得預扣利息巧取利益。
比較維度 舊法(110年修法前) VS 現行法(110年修法後)
法定利率上限 週年百分之二十 — 週年百分之十六
法律效果 無請求權(自然債務) —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已支付之利息 不得請求返還 — 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新法採更嚴格的「無效」說並調低上限,加強保護借款人。
🧠 記憶技巧:十六無效(新法)、實收本金(巧取)、一年後可還(高利)。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舊法20%與新法16%的門檻,以及「無請求權」與「無效」之法律效果差異。
消費借貸契約 不當得利(逾限利息之返還) 清償期與提前清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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