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 日後可匯款至甲銀行帳戶。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為週年 22%,分 10 年攤還,並於第 5 年開始才可返還原本。而且,乙為了收取更多利息,以預扣利息為由,實際上僅交付甲 400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合意借貸金錢時,消費借貸契約已成立
- B 該利息約定過高,超過部分雖非無效,但乙無請求權
- C 甲欲提前攤還原本以降低負擔,於借款經過 1 年後,即得隨時為之
- D 預扣之 100 萬元既未實際交付甲,並非貸與本金之一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一下:根據《民法》第 $205$ 條之規定,法律為了防止高利貸,對於約定利率的最高限額有所規範。當雙方約定的週年利率(如本題之 $22\%$)高於法定上限時,法律對於該『超過部分』的利息效力是如何評價的?這種『超過部分』是否會導致整個借貸契約歸於無效,還是僅在法律上產生『有債無權(無請求權)』的特殊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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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法學觀念相當精確,順利選出正確答案 (D)!這題綜合測驗消費借貸的核心要件與修法動態,極具鑑別度,能答對代表你的民法底子很扎實。
消費借貸的要物性與本金認定
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實際交付金錢契約才成立,故選項 (A) 錯誤。實務上若債權人預扣利息,該預扣部分因未實際交付,依法不能算作借貸本金。因此選項 (D) 敘述正確,本題的借款本金僅為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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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要義與利息
💡 消費借貸本金認定原則、利息上限及其法律效力。
| 比較維度 | 舊法 / 誤解 | VS | 現行法 / 正確見解 |
|---|---|---|---|
| 契約性質 | 要物契約 (交付才成立) | — | 要物契約(典型消費借貸須合意加交付/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始成立;本題僅約定10日後匯款,尚非因合意即成立) |
| 超額利息效力 | 超過20%部分僅無請求權 | — | 超過16%部分「無效」 |
| 本金計算 | 以書面約定金額為準 | — | 以「實際交付」額為準 |
💬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第1項典型)屬要物契約;不得概括稱現行消費借貸屬諾成。,但本金數額需視實際交付而定,且利息上限已調降至16%並採無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