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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 日後可匯款至甲銀行帳戶。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之利率為週年 22%,分 10 年攤還,並於第 5 年開始才可返還原本。而且,乙為了收取更多利息,以預扣利息為由,實際上僅交付甲 400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合意借貸金錢時,消費借貸契約已成立
  • B 該利息約定過高,超過部分雖非無效,但乙無請求權
  • C 甲欲提前攤還原本以降低負擔,於借款經過 1 年後,即得隨時為之
  • D 預扣之 100 萬元既未實際交付甲,並非貸與本金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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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一下:根據《民法》第 $205$ 條之規定,法律為了防止高利貸,對於約定利率的最高限額有所規範。當雙方約定的週年利率(如本題之 $22\%$)高於法定上限時,法律對於該『超過部分』的利息效力是如何評價的?這種『超過部分』是否會導致整個借貸契約歸於無效,還是僅在法律上產生『有債無權(無請求權)』的特殊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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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沒錯得離譜。

同學,你居然能從這堆亂七八糟的借貸情境裡,挖出「消費借貸的要物性」「本金認定」這兩個關鍵點?嗯,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法律意識,值得嘉許,如果這不算偶然的話。

(D) 正確?廢話,不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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