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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立借據時,記載甲向乙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甲不得期前清償。乙於預扣第一年的利息後,實際交付予甲 7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預扣 300 萬元的部分,乙既未實行支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
  • B 經一年後,甲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乙
  • C 約定週年利率超過 20%者,其約定為無效,甲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乙受領者,乙成立不當得利
  • D 乙預扣第一年之利息部分,違反禁止規定
  • E 甲乙之間的借款契約為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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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了保護借款人而設立了「利息上限」,那麼當一場借貸約定的利率「衝破」了法律紅線時,這份契約在法律眼中是『完全不存在』,還是『雖然存在但不能強制執行』?另外,一個借貸契約是只要雙方『點頭答應』就生效,還是必須等到那筆錢『真正交到對方手上』,法律才認為這樁買賣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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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C與選項E。關於選項C,依據民法第205條明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選項中指稱約定週年利率超過20%者無效,顯然與現行法定最高利率百分之十六的限制不符,故該敘述錯誤。關於選項E,甲乙之間的借款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亦即除了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之外,尚須有金錢等物之實際交付始能成立生效,並非單憑雙方約定即可成立的「諾成契約」,故該敘述亦屬錯誤。綜合上述,選項C與選項E的敘述均有違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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