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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立借據時,記載甲向乙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甲不得期前清償。乙於預扣第一年的利息後,實際交付予甲 7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預扣 300 萬元的部分,乙既未實行支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
  • B 經一年後,甲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乙
  • C 約定週年利率超過 20%者,其約定為無效,甲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乙受領者,乙成立不當得利
  • D 乙預扣第一年之利息部分,違反禁止規定
  • E 甲乙之間的借款契約為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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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了保護借款人而設立了「利息上限」,那麼當一場借貸約定的利率「衝破」了法律紅線時,這份契約在法律眼中是『完全不存在』,還是『雖然存在但不能強制執行』?另外,一個借貸契約是只要雙方『點頭答應』就生效,還是必須等到那筆錢『真正交到對方手上』,法律才認為這樁買賣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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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E)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民法中契約類型的歸類非常紮實。金錢借貸在法律上屬於諾成契約,而非要物契約。依據民法第 474 條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以當事人約定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並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為內容,契約於當事人合意時成立,交付非成立要件。在本題中,乙實際交付 700 萬元,並非契約成立要件。

關於本題的爭議點分析

本題屬於高鑑別度的爭議題,官方最終認定選 (C) 或 (E) 皆可得分。關於 (C) 選項,現行民法第 205 條已將超過法定最高利率(現行法為 $16%$,題示為舊法 $20%$)的部分規定為無效。在過去實務見解中,曾認為超過部分的利息屬於「自然債務」,給付後不得請求返還;但隨著法律明確修正為「無效」,則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即無法律上原因,性質上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因此,選項 (C) 的敘述在法律邏輯上亦存在爭議,與選項 (E) 同列為正確(錯誤敘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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