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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因臨時急需用錢,乃向乙借款 200 萬元,惟雙方約定甲須支付以週年百分之三十五計算之利息,而當時一般借款之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關於此項支付利息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聲請法院減輕其利息之給付,法院得將利息減輕至週年百分之二十以下
  • B 甲得聲請法院減輕其利息之給付,法院僅得將利息減輕至週年百分之二十
  • C 甲得對乙主張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其約定無效
  • D 甲對乙主張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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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法律為了平衡「私法自治」與「社會公平」,決定不准債權人拿過高的利息,你認為法律會選擇直接宣告該約定「不存在(無效)」,還是僅僅是「不讓債權人去法院告你要求付錢(無請求權)」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對於已經付出去的錢,會有什麼不同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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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十分清晰

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利率限制」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精確。以下是針對本題的核心解析:

  1. 法律效果辨析:依據舊民法第 205 條(本題以此版本命題),當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20%$ 時,法律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這在法理上屬於「自然債務」,即債權人不能透過訴訟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自願給付,亦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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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為無效,所以這個選項為何會有問題
📝 法定最高利率限制
💡 約定利率超過法定上限之法律效果與修法變更。
比較維度 法定最高利率 (民205) VS 暴利行為 (民74)
主觀要件 不論主觀意圖 須急迫、輕率、無經驗
法定比例 固定比例(16% / 20%) 無固定比例(顯失公平)
法律效果 無效 (舊法:無請求權) 法院撤銷行為或減輕給付
行使方式 法律強制規定 需向法院聲請
💬205條是利率的「硬上限」,74條則是對「顯失公平」契約的通案救濟。
🧠 記憶技巧:舊20無請求,新16變無效,暴利74才找法院調。
⚠️ 常見陷阱:混淆第205條(法規強制上限)與第74條(暴利行為聲請法院減輕)之法律效果。
暴利行為 違約金酌減 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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