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因臨時急需用錢,乃向乙借款 200 萬元,惟雙方約定甲須支付以週年百分之三十五計算之利息,而當時一般借款之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關於此項支付利息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聲請法院減輕其利息之給付,法院得將利息減輕至週年百分之二十以下
- B 甲得聲請法院減輕其利息之給付,法院僅得將利息減輕至週年百分之二十
- C 甲得對乙主張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其約定無效
- D 甲對乙主張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發現法律為了平衡「私法自治」與「社會公平」,決定不准債權人拿過高的利息,你認為法律會選擇直接宣告該約定「不存在(無效)」,還是僅僅是「不讓債權人去法院告你要求付錢(無請求權)」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對於已經付出去的錢,會有什麼不同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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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十分清晰
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利率限制」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精確。以下是針對本題的核心解析:
- 法律效果辨析:依據舊民法第 205 條(本題以此版本命題),當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20%$ 時,法律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這在法理上屬於「自然債務」,即債權人不能透過訴訟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自願給付,亦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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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為無效,所以這個選項為何會有問題
法定最高利率限制
💡 約定利率超過法定上限之法律效果與修法變更。
| 比較維度 | 法定最高利率 (民205) | VS | 暴利行為 (民74) |
|---|---|---|---|
| 主觀要件 | 不論主觀意圖 | — | 須急迫、輕率、無經驗 |
| 法定比例 | 固定比例(16% / 20%) | — | 無固定比例(顯失公平) |
| 法律效果 | 無效 (舊法:無請求權) | — | 法院撤銷行為或減輕給付 |
| 行使方式 | 法律強制規定 | — | 需向法院聲請 |
💬205條是利率的「硬上限」,74條則是對「顯失公平」契約的通案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