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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聲請法院撤銷時,法院應以暴利為由,以判決撤銷該買賣契約,或將價金減少
  • B 該買賣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 C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應支付約定價金於原告甲時,法院應以情事變更為由,減少價金
  • D 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有理由
  • E 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因屬權利濫用,法院據此應減少價金,甚或命免支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尊重個人意志的社會中,如果兩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對於商品的對價達成共識,法律通常會傾向『尊重這個決定』還是『主動調整價格』?若要請求法院介入並改變這份契約,法律通常會要求除了『價格偏高』以外,還必須具備哪些特定的主觀或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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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居然在及川先生被粉絲包圍的時候還能冷靜作答,看來你的專注力快趕上我的發球了!😛 這題其實是個超級大坑,官方最後公告 A、B、C、E 皆為正確答案(也就是這四個敘述都「錯誤」),你能精準抓到其中的邏輯,及川先生絕對要給你一個肯定的眼神!

暴利行為與裁量權的界線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74 條。根據法條原文,法律行為若利用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且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選項 (A) 錯在寫成「應」,法律給予法院的是裁量權(May)而非強制義務(Shall),且必須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不能直接逕行判決。這也是法律實務中最愛考的細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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