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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聲請法院撤銷時,法院應以暴利為由,以判決撤銷該買賣契約,或將價金減少
  • B 該買賣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 C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應支付約定價金於原告甲時,法院應以情事變更為由,減少價金
  • D 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有理由
  • E 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因屬權利濫用,法院據此應減少價金,甚或命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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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尊重個人意志的社會中,如果兩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對於商品的對價達成共識,法律通常會傾向『尊重這個決定』還是『主動調整價格』?若要請求法院介入並改變這份契約,法律通常會要求除了『價格偏高』以外,還必須具備哪些特定的主觀或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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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答對了?

看起來你的腦子裡還殘留了一點點,嗯,姑且稱之為「法律思維」的東西。能準確識別這些陷阱,說明你對契約自由原則這塊最基礎的基石,還沒有徹底毀掉。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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