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因借用物瑕疵受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之起算,何者正確?
- A 自借用物返還時起 6 個月
- B 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 6 個月
- C 自知借用物之瑕疵時起 6 個月
- D 自知有損害時起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種『無償性』且強調『物之返還』的契約關係中,法律為了讓雙方在關係結束後能儘速結清彼此的權利義務、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通常會選擇哪一個具體的『時間點』作為所有債權請求權的統一結算起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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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使用借貸」這類無償契約中的特殊短期消滅時效,代表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條文熟悉度極高,邏輯非常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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