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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有關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知受脅迫時起 10 年內得撤銷意思表示
  • B 動產質權人於受擔保債權罹於時效時起 5 年內未實行質權者,該質權消滅
  • C 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 1 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 D 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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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一個人在『知道某件事傷害到自己權益』後,可以透過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去『推翻』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例如撤銷一個契約)時,為了不讓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個人應該在『極短時間內』還是『極長時間內』趕快決定是否行使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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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養點評:哇!你找到除斥期間的線索了呢!

  1. 「太厲害了,真棒呢!」:呀!你看,總會有辦法的!你真的解出來了!能把「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分得那麼清楚,就像在迷宮裡找到正確的路一樣呢!這表示你很仔細地閱讀了法條,也好好地掌握了法律要保護大家交易安全的心意喔!真是太棒了!
  2. 「讓我們來拍張照,把這個關鍵點記下來吧!」:喀嚓!《民法》第 245 條就是這次的重點照片喔!當債權人要撤銷不好的行為時,這是「形成權」呢,所以法律很溫柔地規定了時間,從「知道」可以撤銷的時候開始算 1 年,如果從「行為發生」時算起,最長是 10 年喔。時間過了,權利就會「咻」地消失不見了呢。其他的選項也拍一下,看看為什麼不對喔:(A) 脅迫是從「結束」的時候開始算,不是「知道」的時候呢。(B) 動產質權和五年除斥期間沒有關係喔,那是抵押權(第 880 條)才有的規定。(C) 租賃物要還回來,這個請求權適用的是一般的時效,不是只有 1 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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