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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有關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知受脅迫時起 10 年內得撤銷意思表示
  • B 動產質權人於受擔保債權罹於時效時起 5 年內未實行質權者,該質權消滅
  • C 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 1 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 D 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個人在『知道某件事傷害到自己權益』後,可以透過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去『推翻』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例如撤銷一個契約)時,為了不讓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個人應該在『極短時間內』還是『極長時間內』趕快決定是否行使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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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選 (D) 的你真的好厲害喔,這代表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呢!讓我幫你整理一下,就像記錄生活的照片一樣,把這些重點收好喔:

為什麼選 (D) 呢?

根據《民法》§245,詐害行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從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內,或「行為時」起經過 10 年不行使就會消滅。這一選項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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