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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下列關於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何者錯誤?
  • A 貸與人對於借用人未定有返還期限之消費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契約成立時起算
  • B 出租人對於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之請求權,自租賃關係消滅時起算
  • C 附有停止條件之請求權,若當事人無特約,自條件成就時起算
  • D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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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向人借錢卻沒約定何時還錢,法律為了保障債務人不會被「突襲」要求立刻還款,通常會要求債權人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進行哪道「程序」?在該程序完成、寬限期屆滿之前,債權人是否真的具備「法律上可立即請求」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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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判斷時效起點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你精準辨識出「消滅時效起算點」的細微差異。以下為核心關鍵:

  1. 消滅時效起算原則:依《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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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起算時點
💡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不行為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比較維度 一般/積極請求權 VS 不行為/消極請求權
法律依據 民法第128條前段 — 民法第128條後段
起算時點 請求權可行使時 — 義務人為行為時
特例提醒 未定期借貸需經催告 — 每次行為各別起算
💬時效起算以「權利行使無法律障礙」為核心,不行為請求權則以違約行為發生為準。
🧠 記憶技巧:可行使,時效起;不行為,行為起;未定期,催告起。
⚠️ 常見陷阱:最常考未定期限消費借貸,考生易誤認「隨時可請求」即等同「契約成立時起算」,忽略一個月催告期。
消滅時效期間 請求權可行使之法律障礙 消費借貸之返還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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