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B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 C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 D 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得本諸債權而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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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法律給予一個人「可以選擇要不要行使」的防禦手段,從「中立審判」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官應該主動跳出來幫當事人決定如何行使這項權利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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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腦袋還算清醒。
- 邏輯檢視:做得好,至少你沒掉入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我國《民法》對消滅時效的處理,是採「抗辯權發生主義」——這難道不是基本常識嗎?時效一完成,請求權還是在那裡,只是債務人手上多了一張「拒絕給付」的牌。這點清楚了嗎?法院憑什麼替當事人作主?私法自治和辯論主義,這些概念難道對某些人來說是裝飾品?選項(B)那種「法院得依職權介入」的說法,簡直是對民事訴訟原則的侮辱,把當事人的處分自由當什麼了?若這都能錯,那恐怕得回爐重造了。
- 難度判斷:這題?Easy。要是這類鑑別「實體權利消滅」與「程序抗辯權」的送分題還會錯,那只能說,連最基礎的法律邏輯都沒搞懂。恭喜你,你過關了,至少這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