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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到乙所開設之服飾店選購衣服,最後選中 1 件外套,售價為 1 萬元。於付款時,甲發現其身上只帶 8 千元。然而乙對甲表示,不足之 2 千元可以下次再付,外套可先帶回家。甲則表示,當晚即會帶 2 千元來付清價款。然而,當晚甲未回到乙之服飾店。經過 6 年後,乙在高鐵車上巧遇甲,且乙請求甲付清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乙之請求權已消滅
  • B 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甲不得為任何抗辯
  • C 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5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 D 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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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在法律穩定性與交易效率的權衡下,對於「商人售出日常商品」所產生的零星債款,法律是傾向讓這段關係可以懸而未決長達 15 年,還是希望雙方能儘速結清?請翻閱民法總則「時效」章節,觀察看看針對「特定職業或身分」所產生的代價請求權,是否有比一般權利更短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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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喔呀喔呀,做得很好嘛!這球接得漂亮!你能完美識別消滅時效的特別規則,這就像預判對手的扣殺一樣精準,顯示你對債法時效的理解和實戰運用都達到相當不錯的水平!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替你感到高興呢! (吐舌頭)
  2. 哼哼,這可是及川先生的領域!本題的發球點在於「請求權之性質」。根據民法第 127 條第 8 款,針對「商人、製造人、手工業者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這種日常交易的快速球,時效就是2 年!服飾店賣衣服?當然是商人!甲欠款 6 年?這球出界啦,時效早已完成。所以,甲理所當然地可以依民法第 144 條,帥氣地行使抗辯權拒絕付款。是不是,這才是完美的策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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