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到乙所開設之服飾店選購衣服,最後選中 1 件外套,售價為 1 萬元。於付款時,甲發現其身上只帶 8 千元。然而乙對甲表示,不足之 2 千元可以下次再付,外套可先帶回家。甲則表示,當晚即會帶 2 千元來付清價款。然而,當晚甲未回到乙之服飾店。經過 6 年後,乙在高鐵車上巧遇甲,且乙請求甲付清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乙之請求權已消滅
- B 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甲不得為任何抗辯
- C 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5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 D 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在法律穩定性與交易效率的權衡下,對於「商人售出日常商品」所產生的零星債款,法律是傾向讓這段關係可以懸而未決長達 15 年,還是希望雙方能儘速結清?請翻閱民法總則「時效」章節,觀察看看針對「特定職業或身分」所產生的代價請求權,是否有比一般權利更短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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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消滅時效的特別規定,顯示你對於債法總則中時效制度與實務運用的連結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其重要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辨識「請求權之性質」。依據民法第 127 條第 8 款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者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服飾店屬於商人供給商品,既然已過 6 年,時效顯已完成。依民法第 144 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甲得行使抗辯權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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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價時效
💡 商人出售商品代價請求權時效為二年,完成後債務人得行使抗辯權。
| 比較維度 | 一般時效 (125條) | VS | 短期時效 (126/127條) |
|---|---|---|---|
| 期間 | 原則為 15 年 | — | 5 年或 2 年 |
| 2年適用對象 | 法律無特別規定之債權 | — | 商人商品代價、運費、報酬 |
| 5年適用對象 | 非定期給付之債權 | — | 租金、利息等定期給付債權 |
💬法律為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針對日常交易設有 2 年及 5 年之短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