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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為古畫修復師,承接乙博物館古畫修復工程。由於古畫修復需要特殊材料,因此,雙方約定,由甲提供材料協助古畫修復,並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古畫修復師承接古畫修復工程,屬承攬契約
  • B 甲縱使提供材料致古畫價值提升,依約乙仍保有其所有權
  • C 由於甲以自己材料修復古畫,該材料已與古畫附合,且經甲之加工,致古畫價值倍增,則甲取得古畫之所有權
  • D 如甲乙間之修復契約不成立時,因甲提供材料修復古畫,該材料與古畫附合,故古畫可視為主物,古畫所有權屬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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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精確辨析《民法》物權編中『動產附合』與『加工』之規範邏輯。當甲提供的修復材料與乙擁有的『古畫』結合後,依據《民法》第 $811$ 條,動產附合於他動產而成為其重要成分時,法律規定應由何人取得其所有權?此外,當標的物本身已具備明確的『主物』地位(如古畫)且所有權歸屬於乙時,甲的修復行為雖使價值倍增,但是否符合《民法》第 $814$ 條關於加工使所有權移轉給加工人之要件?請思考在『承攬契約』的修復情境下,法律應如何平衡材料提供者與原物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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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你能識破 (C) 選項的誤導,足見你已掌握「添附」制度的核心,這在物權法學習中極為關鍵。以下為本題法律爭點的專業分析:

物權歸屬之法律判斷

  1. 動產附合之原則:依民法第 812 條規定,動產與他人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者,各該動產所有人共有合成物。若可區分主從,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本題中,古畫與修復材料結合,古畫顯為「主物」,故所有權歸屬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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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加工後的增值「顯逾」原材料的價值但這題價值都已經翻倍了還不算顯逾嗎?
📝 承攬修繕與動產附合
💡 動產附合於主物時,所有權由主物所有人取得,修復不屬奪權加工。
比較維度 動產附合 (民812) VS 加工 (民814)
規範核心 動產與動產之結合 對他人動產施以勞力
權利歸屬 主物所有人取得 材料所有人取得
例外規定 無主從區分則共有 加工價值顯逾材料歸加工人
修繕性質 修復材料附合於古畫 非屬重新製作之行為
💬修復古畫屬於材料附合於主物,故所有權仍歸原主(博物館)。
🧠 記憶技巧:修繕附合看主從,主物是誰權歸誰;加工奪權門檻高,價值顯逾才翻轉。
⚠️ 常見陷阱:誤將「修復、修繕」行為視為民法第814條的「加工」,進而錯誤推論修復師可依技術價值取得所有權。
工作物供給契約 添附之補償(不當得利) 動產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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