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向乙訂製西裝 1 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添購該套西裝,係為結婚而訂製,雙方並因而定有交付日,乙並未如期履行,甲須於催告後始得終止契約
- B 若甲添購該套西裝,特地為結婚而訂製,雙方未定有交付日,因恐西裝來不及供結婚當日穿著,故甲得催告乙交付西裝而乙不履行後,逕行終止契約
- C 若甲乙雙方未定有交付日,甲得催告乙交付西裝而乙不履行後,逕行解除契約
- D 若甲乙雙方定有交付日,乙未如期履行,甲得於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交付西裝而乙不履行後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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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契約的一方沒有準時交貨時,為了兼顧交易的安全與公平,法律通常會要求受害方在徹底翻臉(取消契約)之前,必須先執行哪一個「提醒與緩衝」的法律動作,並給予對方最後一次補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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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權利行使程序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254 條的一般給付遲延。當債務人未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原則上須定「相當期限」進行催告,若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權人始取得解除權。選項 (D) 完全符合此法定程序。而 (A)(B) 涉及的是第 255 條的「定期行為」,若依契約性質非於一定時期履行不能達目的者,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且法律效果應為「解除」而非「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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