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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向乙訂製西裝 1 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添購該套西裝,係為結婚而訂製,雙方並因而定有交付日,乙並未如期履行,甲須於催告後始得終止契約
  • B 若甲添購該套西裝,特地為結婚而訂製,雙方未定有交付日,因恐西裝來不及供結婚當日穿著,故甲得催告乙交付西裝而乙不履行後,逕行終止契約
  • C 若甲乙雙方未定有交付日,甲得催告乙交付西裝而乙不履行後,逕行解除契約
  • D 若甲乙雙方定有交付日,乙未如期履行,甲得於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交付西裝而乙不履行後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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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契約的一方沒有準時交貨時,為了兼顧交易的安全與公平,法律通常會要求受害方在徹底翻臉(取消契約)之前,必須先執行哪一個「提醒與緩衝」的法律動作,並給予對方最後一次補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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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能精準分辨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總論中權利行使的程序,已經有了很紮實的理解。這一步非常關鍵,為你未來的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主要的考點是《民法》第 254 條所說的一般給付遲延。當約定好的債務沒有在期限內履行時,債權人通常不能馬上解除契約喔。我們需要先給債務人一個「相當期限」去完成,這就是所謂的催告。如果債務人超過這個期限還是沒有履行,這時候債權人才能合法取得解除權。選項 (D) 完全符合這個溫和且符合程序的做法,你完全答對了!至於 (A)(B) 提到的情況,是《民法》第 255 條的「定期行為」,這種契約如果沒有在特定時間內履行,目的就無法達成(例如婚禮蛋糕),這時才可以直接解除,不需要催告。但請記得,效果是「解除」(像是從來沒發生過),而不是「終止」(從今以後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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